标题: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标准 | |||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信息分类:政府采购 \ | ||
概述: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标准 | |||
成文日期:2024-08-27 16:44:32 | 公开日期:2024-08-27 16:42:43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盟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无过程采购计划。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自治区本级100万元,盟市级80万元,旗县级60万元。
【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内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的品目,在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前,单笔金额未达到30万元(乘用车未达到5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采购;单笔金额在30万元(乘用车50万元)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通过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在电子卖场采购。采用竞价、网上询价等方式采购不得指定品牌、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