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 | |||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信息分类:清单目录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一) | |||
成文日期:2024-08-21 16:34:25 | 公开日期:2024-08-21 16:30:24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一、由申请人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 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部门 | 资质名称 | 资质等级 | ||||
1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学校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锡林浩特市教育局 | 旗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部门规章】《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资产评估报告 | 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 省级财政部门 | 资产评估资质(备案公告)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锡林浩特市教育局 | 旗县级 | ||||||||||||
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登记 | 无 |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省级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 盟市、旗县级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省级 |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财务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无 | 盟市、旗县级民政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民政部令第59号)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2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
5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出具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无 | 旗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 | 省级、盟级财政部门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6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标志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施行,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四)选址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 | 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7 |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 -7-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乙级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8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 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 乙级以上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出具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无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 一类 二类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无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
|||||||||||
10 | 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无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11 | 水质、水量预测报告编制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无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旗县级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2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旗县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锡林浩特市交通局主要负责普货运输车辆、旅客运输毗邻县及县内班线的车辆年度审验。其他旅客、危货运输车辆市交通局只负责初审,终审由盟交通局负责。 |
13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 对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无 | 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修改) 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第二十二条 客车、危货车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业务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实施检验检测,出具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中备注车辆技术等级。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旗县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锡林浩特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对普货运输车辆、旅客运输毗邻县及县内班线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 |
14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出具 | 道路普货、旅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 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旗县级 |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锡林浩特市交通局主要负责普货运输车辆、旅客运输毗邻县及县内班线的车辆年度审验。其他旅客,危货运输车辆只负责初审,终审由盟交通局负责。 |
1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锡林浩特市水利局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2019年水利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 丙级以上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
16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的报备 | 无 | 锡林浩特市水利局 | 旗县级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附件2第4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据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
申请人 | 申请人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第三方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 |
17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出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健委令第46号发布,2016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健委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申请人 | 申请人 | 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甲、乙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8 |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出具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卫健委令第46号发布,2016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修订)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健委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甲、乙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19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健委令第55号)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凭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健委令第46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甲、乙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1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健委令第55号)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凭证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2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监测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健委令第55号)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健委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健委有关规定执行。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个人剂量计监测报告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 甲、乙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制申请 | 锡林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订)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检验检测的机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4 | 计量标准器检定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局、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盟市、旗县级 |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
申请人 | 申请人 |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 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授权证书 | 旗县级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