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二) | |||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 信息分类:清单目录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二) | |||
成文日期:2024-08-21 16:29:47 | 公开日期:2024-08-21 16:27:3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锡林浩特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二、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 中介服务信息 |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 自治区指导部门 | 备 注 |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 委托主体 |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资质颁发部门 | 资质名称 | 资质等级 | ||||
1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等技术评估、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锡林浩特市发改委 | 旗县级 |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评估论证意见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无 | 锡林浩特市发改委 | 旗县级 |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 | 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3 |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无 |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二、主要措施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 |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4 | 拔地定线测量 | 建设工程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开工前验线 | 无 |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2019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以及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经验线合格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工程验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施工期间,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2021年8月,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 |
验线部门 | 验线部门 | 拔地定线测量成果(测量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布恩 | 测绘资质(乙级) | 乙级以上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5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丁姐技术报告书出具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旗县级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 2010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 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可以合并编制,一年申报一次;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申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回复。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 (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布恩 | 测绘资质(乙级) | 乙级以上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6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视申报建设工程情况而定 | 视申报建设工程情况而定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 |
7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 | |
8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旗县级 |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 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意见(报告) | 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 | 无 | 无 | 无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