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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信息分类:清单目录 \
概述:锡林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成文日期:2024-08-21 16:25:39 公开日期:2024-08-21 16:23:38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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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来源: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4-08-21 16:23 浏览次数:
锡林浩特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标准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内政发〔1999〕12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内政办字〔2014〕246号,财税〔2019〕53号 按建筑面积40元/㎡计征。
2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财税字〔1986〕12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7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3%计征。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内财税规〔2021〕3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内财农〔2014〕1681号,内财非税〔2016〕375号,财税〔2023〕9号 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特殊区域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详见内财非税〔2016〕37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