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减税降费
标题:2025年适用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看这篇就够了!
索引号:01166760-1/2025-0000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信息分类:减税降费 \
概述:2025年适用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看这篇就够了!
成文日期:2025-01-26 00:00:00 公开日期:2025-01-26 16:14:0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打印】 【字体:

2025年适用的优惠政策有哪些?看这篇就够了!

来源: 锡盟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1-26 16:14 浏览次数:

  

  增值税篇

  01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02公租房租金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提醒: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03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①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②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③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④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注: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04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免征增值税

  ①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第一条第(三十一)项规定,免征增值税。

  √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个人所得税

  05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06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相关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07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