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草背景
2021年3月26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向全盟各旗县、各有关部门下达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21〕16号),该文件对全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锡林郭勒盟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三、印发过程
根据盟行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林业和草原局着手起草《锡林浩特市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经修改后于2022年3月2日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上报<锡林浩特市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报告》,于2022年3月15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总则、流转原则、流转方式、流转合同、流转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项内容。
(一)总则
草原承包经营期内,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用途的基础上承包经营者将部分草原承包经营权转给他人或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流转原则
草原经营权流转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集体草原和国有草原。草原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履行草原保护管理和建设的义务,保证草原等级的稳定和提高,不得超载过牧,掠夺性经营,不得利用草原从事非草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改变草原用途。
(三)流转方式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入股、转让等。草原承包经营权必须通过流转服务平台进行流转。
(四)流转合同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流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合同到期后,流转双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草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五)流转程序
建立市、苏木镇(场)、嘎查(分场)三级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合同签订、登记备案等服务。嘎查集体机动草原对外流转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草原承包经营权未经流转服务平台流转的,不予核定载畜量,承包方不得享受草原补助奖励政策补贴
(六)监督管理
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责任区域内流转草原的利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六条,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刈割时间、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对苏木镇、场提出加强打草场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管理。苏木镇(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流转打草场的管理。建立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开展法律法规咨询、纠纷调解和仲裁。草牧场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可以请求苏木镇(场)司法机构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草原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