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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标题: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66760-1/2021-01026
发文字号:
锡市政发〔2021〕30 号?
发文机构:
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
概述: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5-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21-05-25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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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25 00:00
浏览次数: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按照《中共锡盟委办公室 锡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的通知》(办字〔2021〕53号)要求,现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0年3月30日印发的《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锡市政发〔2020〕17号)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为:正文第8页中“2.提高用水效率。加大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到2020年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盟级下达的任务目标之内,牵头部门水利局,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统计局”,将统计局从责任部门中删除。
附件: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锡林浩特市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锡林郭勒盟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发展理念,将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水环境保护红线,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围绕地表水、饮用水等年度目标,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促进锡林浩特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20年,西北诸河锡林河断面水质保持V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不低于现状,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建成区内无黑臭水体。
三、重点任务
(一)打好水污染防治关键战役
1.打好河湖水质改善持久战。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按照“一河一策”实施方案既定内容,加大城市周边、城区河湖管控力度,依法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问题清单、责任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指导实施流域污染防治项目,推进流域治理。加强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做好水功能区划调整工作。确保水质污染防控,加大河湖保护力度。到2020年,锡林河水质保持V类。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
加强河湖及湿地生态修复和保护。结合实际采取植被恢复、生态补水、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加大水生动植物保护力度,提高生物多样性。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
2.打好饮用水安全保卫战。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落实“划定、立标、治理”三项重点任务,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组织开展全市3处(1个城市、2个嘎查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档”建设管理。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排查,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确保2020年底前取得整改实效。一棵树水源地要制定并实施水源地达标建设规划,优先解决由于人为污染引起的水质问题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
对天然背景值高导致的水源地铁、锰超标问题,要在供水厂配套相应的净水设施,确保供水水质达标,加快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
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以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和石油化工生产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再生水农灌区等污染源周边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农科局、商务局
全面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完成全市34座加油站173个地下油罐防渗改造任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商务局
3.打好牧区污染防御战。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继续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禁止使用高毒农药进行树木灌根防治病虫害,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机械适期适量施肥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在设施农业集中区,优先选用生物农药和高效、低毒、无残留的生物农药。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2020年要达到9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林草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合理确定农业种植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着力解决农业种植业用水挤占生态用水的问题。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少、环境效益明显的农作物。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林草局、相关国有农牧场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确保禁养区内无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因地制宜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结合我市实际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确保202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5%, 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卫健委、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场
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开展水产养殖专项整治。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农科局
(二)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擅自使用地下水。对纳入取水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12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农科局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执行《地下水超采区和重要地下水水源地水位与水量双控方案》,加强超采区压采和替代水源建设,确保按治理方案落实压减灌溉面积、节水改造、水源置换及地下水位动态监测等各项措施。严格地下水管理,在已治理的超采区范围内严禁审批各类项目,提倡、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控制地下水开采。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农科局、生态环境局
2.提高用水效率。加大再生水、疏干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到2020年底,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盟级下达的任务目标之内。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
发展节水农牧业。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发展区域规模化精准高效节水灌溉。2020年底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76以上。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苏木镇场
抓好工业节水。大力推广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工业节水技术交流,提高企业节水意识,增强节水能力。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帮助高耗水行业企业使用节能、低碳、节水技术装备,提高用水效率。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
加强城镇节水。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推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
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
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责任部门:水利局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摸底专项行动,启动规范化整治工作。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发改委
加强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继续实施《内蒙古水利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水库等控制性工程建设力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
牵头部门:水利局
(三)着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督促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脱氮除磷提标改造,强化运行监管。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
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2.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投运。2020年底前,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在建拟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管网,严格做到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求相适应。继续加大再生水回用管网建设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到2020年再生水回用率不低于20%。
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利局
3.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强化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杜绝污泥二次污染。因地制宜开展污泥集中处置,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统筹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泥处理能力。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力争达到90%以上。
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农科局、生态环境局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大工业集聚区治理和督促检查力度,强化对已建成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达标运行监管,提高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率,实现园区内企业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不能正常、稳定达标的园区污水处理厂要进行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生态环境局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全面开展十大重点行业(涉及我市农副产品加工和有色金属2个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十大行业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生产水平和产业升级。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农科局
3.取缔“十小”企业。开展全市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 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已关停“十小”企业和生产线死灰复燃的,予以查处并严肃问责。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4.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按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企业稳定达标运行执法监管力度,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5.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自治区下达的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减排工程及减排计划。按照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农科局
6.防范环境风险。要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委
(五)切实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2.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推动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和回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到2020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相关要求。
牵头部门:住建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工信局、水利局
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发改委、住建局
3.优化空间布局。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生活中,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推进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并实施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严禁地下水超采区新建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已建项目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水平。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重点流域范围内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部门:工信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统筹河湖库岸线资源,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要限期退出,加快构建水生态廊道。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
4.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如已超过承载能力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到2020年,组织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住建局、水利局、发改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水环境管理,每月分析水环境形势,对于水质出现下降的断面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
2.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为重要抓手,加强流域上下游、左右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部门之间协调,探索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会商制和协作应急处置、跨界交叉检查机制,形成治污合力。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排污企业的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私自打井。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公安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法院、检察院、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
3.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进一步优化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强化地表水、饮用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提升水质监测信息化水平,为水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水利局、住建局
(二)强化科技支撑
推广应用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成果,重点推广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结合我市实际,通过适当评估,从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目录或面向社会征集的技术成果中,遴选出适宜推广的水污染防治先进适用技术。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
(三)加大资金投入
积极争取党中央、自治区、盟里资金支持,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监测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四)强化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任务,建立长效机制,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要逐一梳理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重点推进不达标问题整改,确保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五)严格考核问责
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督查考核,对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单位,综合采取行政约谈、责任追究等措施,督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纪委监委、组织部
(六)强化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我市社会各界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水十条》和《考核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及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饮水安全状况(水源、供水厂、水龙头)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宣传部、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
锡林浩特市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锡林郭勒盟土壤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实施方案》,全力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等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立足我市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锡林浩特奠定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污染防治思路,一方面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另一方面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二)坚持突出重点、目标明确。以保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明确监管重点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行业和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用地。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建立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管理机制,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紧扣重点任务及目标,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坚持政府主导、保障有力。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政策法规、管理机制、财政投入、激励政策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明确政府和部门责任,加强协调联动,落实企业责任,严格评估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状况
1.深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配合锡盟生态环境局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的点位核实、野外采样等工作。按照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和技术要求,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信息调查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财政局、林草局
(二)明确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力度
2.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镉、汞、铬、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冶炼(采选)、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电石法PVC、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行业。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科局
3.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草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4.推动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以现有的监测数据为基础,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林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农科局、林草局、自然资源局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
6.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畜产品超标风险。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
7.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分年度实施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林草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严禁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
牵头部门:林草局
责任部门:农科局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9.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盟生态环境、城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10.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按年度计划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11.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生态环境部门总体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对疑似污染地块确认为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名录,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条件书阶段,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的相关结论作为参考内容,同时负责对土地征收、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与环境部门共享疑似污染地块信息,对未经环境调查与评估的疑似污染地块不予回收。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农牧部门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草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公安局、林草局
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工信局
1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
牵头部门:发改委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工信局、城管局、商务局、农科局生态环境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14.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自然资源局
15.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
16.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企业排放清单并动态更新。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污染源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坚决淘汰铅锌冶炼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镀、炼砷、制革等严重影响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重点行业企业要制定重金属强制清洁生产技术方案。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完成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发改委
17.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整治。推进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集中整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制定年度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集中的园区要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处置设施。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鼓励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探索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
牵头部门:工信局
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8.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将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摸清底数,实施全过程信息化、台账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实施环境激素类、高危害、高风险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各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入境。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19.控制农业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城管局、住建局、工信局
20.加强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工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推动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
牵头部门:农科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
22.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牵头部门:水利局
责任部门:农科局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部门:农科局
23.减少生活污染。制定印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逐步开展整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和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
责任部门:城管局
24.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牧区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责任部门:农科局
25.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
责任部门:住建局
26.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部门:生态环境局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7.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生态环境局
28.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要以影响农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区域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生态环境局
五、措施和要求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防治体系
26.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场
27.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整合有关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以及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牧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涉牧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
牵头部门:财政局
责任部门: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农科局
(二)加强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28.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公安局、发改委
29.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工作。2020年,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结合实际,发布一次全市土壤环境状况公报。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牧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宣传部、教育局、工信局、农科局
(三)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30.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各级土壤污染防治协作联动机制, 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各相关部门
31.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应急管理局、水利局
32.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纪委监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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