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6 | 发文字号:锡市政办发〔2024〕11 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政府办文件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07-0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07-01 16:13:56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 年 7 月 1 日
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2〕63 号)《锡林郭勒盟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锡署办发〔2001〕54 号)《锡林郭勒盟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盟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有关事宜的通知》(锡医险中心发〔2023〕1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原则
(一)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确保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原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补助水平逐步提高,调增幅度视财力状况和调资水平合理确定。
(三)医疗补助与锡林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报支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列入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根据锡林浩特市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三方因素合理确定,由财政局和医保局每年核定一次。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 0.6%,个人不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用于医疗补助统筹使用。如当年医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超过筹资标准,年度内由财政适时增加预算。
(二)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财政局设立医疗补助金财政专户,医保中心设立支出户,专款专用。
(三)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水平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财政专户资金年末结余量实行动态调整。
四、医疗补助标准
对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支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起付线为 400 元,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0 万元。
(一)乡科级及以下人员、一级主任科员相当层次职级及以下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 7 级及以下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经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以下人员(以上均含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补助 85%,退休人员补助 88%。
(二)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四级调研员相当层次职级及以上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 6 级及以上人员、经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以上均含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 93%。
(三)经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上均含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补助 95%,退休人员补助 98%。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医保乙类目录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药品限额以上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医疗补助监督和管理
(一)符合规定的医疗补助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如因系统等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诊断书或出院小结到医保中心办理报支手续。
(二)财政局负责制定医疗补助资金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保证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审计局负责加强医疗补助资金审计。
(四)医疗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五)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名单和工资基数由全市各机关单位统一提供,经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医疗补助范围。全市各机关单位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补助费用报销等审核和管理工作。
(六)医保局根据医疗补助资金运行情况,对医疗补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动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