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建立锡林浩特市苏木镇(街道)“一队四所”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221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
概述:关于建立锡林浩特市苏木镇(街道)“一队四所”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 |||
成文日期:2024-10-21 00:00:00 | 公开日期:2024-10-21 16:09:3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苏木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锡林浩特市委员会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锡林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精神,苏木镇(街道)继续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苏木镇(街道)与有关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联动响应,决定建立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派驻苏木镇(街道)的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联动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锡林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压实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按照整合职能、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一对多”工作机制和工作平台,细化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考核评价等具体措施,推动行业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有效衔接、一体服务,推动执法职能回归机关,进一步减少执法队伍种类、规范机构设置、控制人员编制规模、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努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着力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二、职责边界划分
苏木镇(街道)要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接受市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职责。市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力范围,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处罚裁量基准等全面、及时、准确提供给苏木镇(街道),给予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会同属地苏木镇(街道)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市相关部门派驻苏木镇(街道)的执法机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继续实行派驻体制的,纳入苏木镇(街道)统一指挥协调体系。苏木镇(街道)负责派驻执法队伍的人员安排、日常考核、执法保障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苏木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三、联动工作制度
(一)信息共享制度
市级职能部门与苏木镇(街道)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一队四所”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1.涉及苏木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苏木镇(街道)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苏木镇(街道)作出的与市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苏木镇(街道)应按市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苏木镇(街道)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市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苏木镇(街道)提供的数据资料)。
5.苏木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市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涉及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的业务或服务事项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市和苏木镇(街道)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市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线索和案件移送制度
市级职能部门应当与苏木镇(街道)建立“一队四所”线索和案件移送制度。案件移送应当以市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或苏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进行,不得以承办机构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1.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市级职能部门中的“四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苏木镇(街道)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苏木镇(街道)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应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苏木镇(街道)后,苏木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市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苏木镇(街道)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3.苏木镇(街道)、市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一队四所”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市级职能部门或苏木镇(街道)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三)联合调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一队四所”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首接单位对日常工作或执法检查发现和接待来信、来电、来访以及相关部门交办的,要认真做好记录,热情耐心解答问题,并在初步了解起因、经过、规模和危害程度的情况下,需要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的要及时联系开展联调、联处工作,明确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执法事项或矛盾纠纷要及时流转至主办单位,并派员积极参与工作。
1.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苏木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市级职能部门的“四所”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苏木镇(街道)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苏木镇(街道)投诉举报,同时告知苏木镇(街道)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苏木镇(街道)。市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市级职能部门告知苏木镇(街道)处理的违法案件和苏木镇(街道)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苏木镇(街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苏木镇(街道)应向告知的市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苏木镇(街道)与市级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一队四所”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四)应急配合制度
苏木镇(街道)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市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苏木镇(街道),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市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苏木镇(街道)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
(五)案件通报制度
1.苏木镇(街道)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2.苏木镇(街道)组织开展执法行动,需要相关市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四所”配合的,相关市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市级执法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需要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的,也应积极配合。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苏木镇(街道)、市级各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苏木镇(街道)、市级各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全局,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对接,不断完善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完善执法保障。市级各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各苏木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机构编制、司法、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和其他执法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落实好改革推进中涉及的职责整合、法治监督、公安保障、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等事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
(四)强化执法监督。强化对市、苏木镇(街道)协调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将协调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的内容。对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联动过程中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行为,按规定追究有关苏木镇(街道)、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