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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1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概述:锡林浩特市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成文日期:2024-08-21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8-21 16:58:46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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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来源: 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4-08-21 16:5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城市公交”)管理,规范城市公交营运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健全公交客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和《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6次常务会议纪要》《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纪要》,现结合我市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锡林浩特市范围内从事城市公交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守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城市公交的行业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局负责成立考核组,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运输服务股、安监股工作人员为成员,在考核期内负责城市公交质量考核工作,依据《锡林浩特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测评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第二章 考核等次和分数

  第五条 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个等次:

  (一)优秀:总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

  (二)良好:总分在85—95分(含85分)

  (三)中等:总分在75—85分(含75分)

  (四)合格:总分在65—75分(含65分)

  (五)不合格:总分在65分以下(不含65分)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六条 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绩效奖励、公司管理层年度考评、薪酬审核的重要依据,公交公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务任免、岗位调整、核定报酬、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15%—18%的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良好,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12%—15%的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中等,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9%—12%的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合格,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6%—9%的奖励资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公交企业年度考核奖励资金,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严重失分领域的分管责任人,同时建议扣除公交企业管理层人员绩效奖励工资。企业在考核结果公布15日内向考核组递交整改承诺书和整改措施清单。公交企业要根据本办法精神,修改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层薪酬发放规定和绩效奖励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当公交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指营运交通事故、重大机械生产类安全事故,发生对政府或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等),企业责任被认定为主要以上责任时,要扣除20%—100%的考核奖励资金。

  1.发生一般事故的。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扣除考核奖励资金的20%;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扣除考核奖励资金的40%。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全额扣除考核奖励资金。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九条 日常公交线路、车辆的监督考核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将部分考核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调查,采取乘车感受、站亭观察、现场录像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打分。考核周期内,某条线路的日常监督检查得分等于100分减去随机抽查车辆的扣分数。公交线路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两个月开展一次。

  第十条 原则上每条线路集中考核检查的车辆数不得少于该线路车辆总数的10%。集中考核得分等于100分减去被检查车辆的扣分总数。

  第十一条 考核周期内由交通运输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乘坐公交市民发放《公交满意度调查问卷》,每两个月100份,全年600份,并如数回收。或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公交满意度调查,作为本年度公交满意度调查依据。

  第十二条 将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交通投诉热线12328平台上有关公交公司投诉内容,作为服务质量考核依据,对于经调查属实且应由公交企业或公交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的,要按照《评分细则》进行相应扣分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公交企业日常管理的考核主要通过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台账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作为年度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局要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城市公交企业,并在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平台上公示,公示期7天。如城市公交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查。交通运输局应当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反馈调查结果。经核实,考核结果确实有误的,应调整修改考核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交通运输局将最终考核结果抄送财政局,经财政局签字确认后,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公交公司进行年度奖励或扣减。

  第十五条 公交企业应自觉服从和接受考核组的考核监督,积极配合工作,按规定要求提供真实的原始资料、台账和档案,包括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车辆台账、财务票据、缴税记录、安全管理资料、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记录、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要统一标准,严格把关,确保客观、公正、科学、规范,若暂无参考标准的可及时补充完善。考核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