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索引号:01166760-1/2023-00044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锡市住建局 | 信息分类:部门文件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成文日期:2023-06-15 11:44:49 | 公开日期:2023-06-15 11:44:49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 政同责、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业务相近”的原则,建立统一、 高效、互动的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住建局安全管理工作总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全市住建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状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方针,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
(三)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 检查,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和有关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切实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水平。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增强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能力。
(六)调查住建领域有关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参 与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住建系统各责任股室、二级单位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完善并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严格行业准入, 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 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及时分析 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 检查、督促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性行为。督促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环保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五)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负责归口监管本行业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有限空间、高处作业、粉尘涉爆、特种作业、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的有关安全措施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打击非法违法生 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负责将扣 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妥善保管,本部门不具备保管能力的,可以 租用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储设施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代为保 管。扣押和没收的危险物品在保管期间,存在泄漏、腐蚀、中毒、 燃烧、爆炸等较大风险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经专家评估和本部 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采取必 要防护措施的同时,通过无害化、无毒化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置。 本部门不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危险物品处置机构及时处置。
(七)负责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 安全生产条例》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三管三 必须”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打击本行业领 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 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并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等联合惩戒措施。
(九)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健 全完善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 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配 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本行业领域 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协调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建设,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十一)所辖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 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服从事故调查组统一指挥负责处理事故相关的维稳、信访、家属赔偿、执行相关协议等善后工作;如存在安全隐患需停产停工停业整顿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责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工停业,督促其制定具 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监督执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自查整改 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开展联合执法。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加本行业领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因生产经营作业引发的安全生产纠纷及争议。
(十四)负责本单位、本辖区、本行业领域范围内举办的各 类节庆活动和易形成人员聚集的各类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 作。提前督导检查各类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应急预案落实和执 行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得举办,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人员踩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十五)针对住建局下发的有限空间、高空坠物、燃气安全 等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要结合各自领域工作,每周带队对每个专项进行一次检查。
(十六)负责办理领导临时安排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责任分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安全生产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各股室及局属单位主要领导任成员。责任分工如下:
(一)住建局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局长的职责:局长是本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 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不在岗位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本系统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 题。督促副职抓好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根据国家和上级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 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工作措施,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3)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亲自或委 托分管安全负责人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召开一次安 全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每月亲自到项目实施地进行一次安全抽查。
(5)本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6)年终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副局长的职责:副局长对其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1)按照“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
“业务相近”的原则,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 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实施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时,严 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在工作布置、检查工 作和总结评比时,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做到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经常深入基层,指导、检查、督促分管的行业和局属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每周分管单位、股室的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抽查。
(4)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重大问题,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导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5)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必须 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协助局长组织指挥抢救,督促做好善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定期向局长报告分管工作(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增加下列职责:
(1)协助局长做好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汇报和传达贯 彻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具体组织制定和部署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目标、重大安全生产活动,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定期向局主要领导、局长办公会报告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召开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或分析会。
(3)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督促、检查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4)本系统在管辖的职责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 故时,应立即起动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结案的工作。
(二)局机关各股室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股长或主任为本股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
1. 办公室
(1)负责住建局办公区域、仓库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保卫工作。
(2)根据其职责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3)办公室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办,及时通报工作开展迟缓的相关股室和部门。
(4)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和物资保障工作。
2.人事科技教育股
做好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工作。
3.城建档案馆(招标办)
负责住建局城建档案馆区域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及保卫工作。
4.行政审批股
(1)严把许可证发放,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核实企业安全生产,防止企业带病开工。
(2)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5.消防审验股
(1)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2)负责统筹全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汇总各股室、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备查工作。
(3)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4)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6.法制信访股
配合责任股室、二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群访事件的政策解释和善后工作。
7.行政综合稽查执法股
(1)及时发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施工作业,现场纠正行为并责令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对是否达到施工许可证条件的工程均需进行安全监督。
(3)配合建筑市场股做好住建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将违法主体移交综合执法局。
(4)牵头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
(5)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6)负责配合公安局加强轰趴馆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7)配合市场监管局,负责“小饭桌”等校外托管场所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住建领域已建成基础设施、既有建筑物、有限空 间等的安全隐患巡查工作,及时找出因年久失修、自然灾害、违 法装修破坏主体结构等导致的建筑物出现安全隐患,出具加固维修方案或制止违法行为。
8.住房保障和村镇股
(1)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危旧房、小区改造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2)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指导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做好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和有限空间的监督管理。
(4)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5)自建房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 9.城市建设管理股
(1)负责城市雕塑的安全监督管理。
(2)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加强 对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和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所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3)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指导、协调、汇总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给排 水公司、环卫服务中心、市政服务发展中心、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高空坠物和有限空间的监督管理工作。
(5)做好相关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6)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0.技术室
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数量纳入城市建设计划考量中,减少其参与城市建设机会。
11.建筑市场监督股
(1)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2)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负责配合行政综合稽查执法股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4)做好相关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5)负责因人员不在岗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检查工作。
(6)牵头做好住建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1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
(1)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做好建设工程、拆除 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监督管理,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全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做好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5)依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 监测中心做好工矿、选矿厂、尾矿库等重点行业建筑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认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做好预拌混凝土、市政沥青搅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含焊接与热切割)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指导、协调、汇总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所辖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9)负责配合行政综合稽查执法股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10)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及处理保障工作。
(11)在暴风、雨雪季节,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2)负责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13.安全监督股
(1)传达市安委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及工作安排,结合市安委办和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文件。
(2)督促各相关股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
(3)及时印发、转发建设领域有关安全生产有关文件。
(4)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安委办的协调工作。
(三)局属单位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
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1.集中供热燃气保障中心
(1)负责燃气等各类公用管网管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供热燃气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燃气(含煤层气)经营许可的审批,以及对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含管网、配送)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含煤层气)安全监管制度。
(4)负责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进行监管。
(5)负责协调对地下燃气老旧管道评估、改造更新。
(6)负责指导监督农村牧区燃气(含煤层气)工程的质量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7)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加强 对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和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所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8)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9)供热各类公用管网管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拟定城镇燃气(含煤层气)、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11)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2)负责燃气(含煤层气)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维护市场 秩序,宣传用户安全用气常识,保障燃气生产经营安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13)负责对所辖企业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及有限空间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给排水公司
(1)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城镇给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三水方面安全监督管理。
(4)给排水各类公用管网管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5)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6)负责对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及有限空间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征收服务中心
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征收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
4.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
(1)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销售、物业服务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房地产交易、评估、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室内环境监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督促物业企业加强对居民小区生产经营活动 (含屋顶防水、管道维修、外墙维修、有限空间作业、登高作业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和有限空间的统筹、监督管理。
(6)配合市场监管局,负责“小饭桌”等校外托管场所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5.环卫服务中心
(1)负责全市垃圾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市容环境治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环境卫生(含餐厨垃圾)作业(含清扫、收集、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查处建筑垃圾无证运营行为,规范运营秩序和居 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倾倒、运输、中转、贮存、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和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对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及有限空间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市政服务发展中心
(1)负责对完工未交付的三水管道、防洪排涝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城市内路面开挖和恢复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属 地监管职责,负责协调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 维护和使用和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上级主管部门 所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7.园林绿化服务中心
(1)负责所管辖公园、广场的绿化设施、道路行道树及小游园、绿地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公园广场各类公用管网管道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园林绿化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公园/广场等城市雕塑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对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及有限空间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8.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1)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交通、水利、铁路、民航、 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安全监督 管理,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全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
(6)依据“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工矿、选矿厂、尾 矿库等重点行业建筑外委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认定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预拌混凝土、市政沥青搅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8)配合公安局加强轰趴馆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含焊接与热切割)的安全监督管理。
(10)负责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11)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12)负责对已经办理停工手续后项目范围内的违法施工进行安全监督。
(13)负责对所辖企业未建成的及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及有限空间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4)负责对全市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9.城建集团
(1)医疗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2)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对即有建筑物的高空坠物及有限空间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一)应急处置与报告制度
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应第一时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起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股 室、二级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局办公室,经主要领导审 定后上报盟住建局和市安监局,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救 援等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发生一起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除按上述程序报告外,还应由责任股室、二级单位写出 书面调查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盟住建局和市安监局。
(二)场调查制度
发生一起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管安全 生产的相关领导、分管业务的相关领导及责任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
发生一起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局长、分管安全生产的相关领导、分管业务的相关领导及责任股室、二级单位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
(三)汇报制度
凡施工现场发生死亡事故的,除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快 报外,其施工、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和责任股室、二级单位和质量 监测中心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及整改措施。
(四)查处制度
造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建设工程质量监测中心、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股、行政综合稽查执法股、责任股室、二级单 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意见,移交市综合执法局和市安监局。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承担局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各分管行业安 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市政
公用企业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局机关相关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由市建设局党委视情节轻 重,根据程序予以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警告、严重警告、行政 记过、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造成损失 和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建设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年检不予通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
由安全监督股对各股室、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 查,对文件反馈速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应急演练、随机抽查、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进行通报。
(七)应急演练制度
责任股室、二级单位确保所辖企业及本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 应急演练,应邀请分管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责任人参加。
(八)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机关主要领导每月带队抽取住建系统一个项目进行一次安 全生产检查,分管领导每周带队抽取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 检查;各二级单位主要领导每月对所辖企业、本单位的项目进行 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分管领导每周对分管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 检查;各责任股室、单位加大巡查力度,对所辖企业每月进行全 覆盖式的安全生产检查,每年年初安排好检查计划;督促所辖企 业负责人带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针对住建局下发的有 限空间、高处作业、燃气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股室、二 级单位负责人要结合各自领域工作,每周带队对每个专项进行一次检查。
(九)责任与奖惩
由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应急处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