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 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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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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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 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 巴彦宝拉格苏木 |
社区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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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 |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民政局、 巴彦宝拉格苏木 |
■社区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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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 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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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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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村振兴新业态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1.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 2.申报流程(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 3.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牧和科技局、 巴彦宝拉格苏木 |
■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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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 依据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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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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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综合业务 |
政策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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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监督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 |
相关政策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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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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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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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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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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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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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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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巴彦宝拉格苏木 |
■社区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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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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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巴彦宝拉格苏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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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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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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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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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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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巴彦宝拉格苏木 |
■社区公示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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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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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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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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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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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临时救助 |
政策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信息公开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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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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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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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审核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民政局、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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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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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疗救助 |
政策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1号文件、各地配套政策法规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长期 |
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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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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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办事指南 |
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呼医保发[2019]81号文件、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长期 |
医疗保障局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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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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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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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
√ |
√ |
√ |
√ |
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
二级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财政局 |
政府网站、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或政府公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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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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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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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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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预〔2016〕1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财政局 |
政府网站、财政部门网站公开平台或政府公报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④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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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预算: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各单位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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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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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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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 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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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预〔2016〕1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各单位 |
部门网站、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
√ |
√ |
√ |
√ |
||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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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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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行政管理 | 1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嘎查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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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嘎查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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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应急管理部门、巴彦宝拉格苏木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发布会 ■广播电视□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嘎查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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