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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郊及周边区域 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1166760-1/2024-00006 发文字号:锡市政发〔2024〕26 号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政府文件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郊及周边区域 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04-07 00:00:00 公开日期:2024-04-07 11:11:57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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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城郊及周边区域 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4-07 11:11 浏览次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牧场、市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锡林浩特市城郊及周边区域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经锡 林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7 日   

  锡林浩特市城郊及周边区域禁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周边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实现生态资源的科学保护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严格执法为原则。

  第三条 本市城郊及周边区域内的禁牧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禁牧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禁牧范围外线范围为城郊各街道办事处(除巴彦锡勒街道)辖区外边界以内; 内线范围为朝克路(东二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锡海线(西二环线)以东、北运煤专线以南。(具体范围及点位详见附录)

  本办法规定的禁牧范围不包括涉及集体承包到户的草场。

  第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规定,每五年划定一次禁牧区域。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禁牧范围内实行羊、牛、马、驴、骡、骆驼等草食牲畜全年禁牧。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 十五条规定,对在禁牧区域放牧的, 由具有林业和草原执法权的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放牧者责令改正,并对违法行为人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 120 元的罚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羊单位”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 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只羊等于一 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等于六个羊单位,一 头驴等于三个羊单位,一匹骡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峰驼等于七个 羊单位,如有本办法未能穷尽之草食牲畜, 以实际损害鉴定结果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享受本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的牧户,进入城郊及周边禁牧区放牧的,依据《锡林浩特市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 年)》的规定,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具有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权的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 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移动、毁坏围封禁牧区的禁牧设施和禁牧区标 志。对擅自移动禁牧设施和禁牧区标志的, 由具有林业和草原执 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 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 期不恢复的,处被破坏设施原有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盗窃、破坏禁牧设施和禁牧区标志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禁牧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禁牧工作 职责,如发现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禁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城郊及周边区域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监督禁牧工作。

  第十五条 结合林草长制建设工作,将城郊禁牧工作纳入相关 街道、部门考核内容。市林长制办公室严格按照五项制度督导相关办事处林草长履职。

  第十六条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禁牧工作,并在显 著位置设立相关禁牧标志。具有林业和草原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郊及周边区域内的执法权。

  第十七条 城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禁牧的宣传工作及日常巡查工作,履行好属地责任,各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禁牧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保障禁牧工作的界碑标志建设、办公设 施装备配备、车辆管理使用、工作宣传、检查等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确保禁牧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城郊及周边区域外的牛、马、驴、骡、骆驼、羊等草食牲畜,在本办法规定的禁牧区内放牧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市朝克路(东二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锡海 线(西二环)以东、北运煤专线以南由具有城市管理执法权的部 门按《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及市容市貌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