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2020-04-20 15:35 来源:锡林浩特市招商局 浏览次数: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充分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进一步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增强微观主体活力,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涉企政策类别
1. 制定行业和部门专项政策要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与改革政策、行业标准与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2. 制定重大政策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应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3. 制定保密政策要尽可能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起草部门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尽可能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二)规范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方式
1.全面听取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起草前和政策制定中,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调,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涉企政策起草前,要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涉企政策拟定中,适宜公开征求意见的,可通过听证会、政策制定部门门户网站相关栏目、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设置合理期限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时将意见征集内容报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征集;涉企政策公布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和推送制度。
2.科学选择参与对象。合理选取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企业家代表建立企业家库。在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起草部门要科学评估拟出台政策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库等方式选取企业家提出意见建议,做到覆盖面广、结构合理、典型性强。对企业利益关联度高、专业性强的涉企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拓宽听取意见渠道。对行业类别、规模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要综合考虑不同行业、规模企业的发展诉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听取各类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对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布局特色,充分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畅通企业家意见处理和反馈机制
1.吸收采纳。对于提出的合理意见,要在认真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的同时予以吸收采纳,并通过政策制定部门网站、“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或企业家及时反馈。
2.沟通回应。对于暂时无法回应的意见建议,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后续涉企政策制定中予以回应。对于难以采纳的意见,要列明理由并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发函、电子邮箱等适当形式与企业家做好沟通。对企业家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四)完善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和执行监督
1.完善宣传解读方式。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涉企政策,要建立宣传解读体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统一解读或专门培训,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线上线下宣传,通过送政策上门、APP等方式进行推送解读,将政策起草部门的“官方解读”和专家学者、企业家的“民间解读”相结合,深入细致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率。
2.加强政策执行监督。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五)健全涉企政策评估调整程序
1.健全政策评估机制。适时开展由政策起草部门委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涉企政策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涉企政策制定调整的重要依据。涉企政策出台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预期效果、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涉企政策实施过程中,要适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跟踪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涉企利益调整情况、政策积极作用及负面影响、调整措施建议等。
2.强化政策动态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六)加强政府与企业家常态化沟通联系
各盟市、各部门要加强与企业家的沟通联系,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通过适当方式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引导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企业家要积极主动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企业家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积极主动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经常性了解企业动态、听取企业诉求等方式,及时按程序报告企业反映集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
(七)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该机制在推动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涉企政策拟定、企业家及相关领域专家代表选取、征求意见、意见处理反馈、政策宣传解读、政策评估等工作,通过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推进督促落实。自治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要求,今后代自治区政府起草制定或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涉企政策,需在报自治区政府请示文件中附加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的相关情况说明。本办法在自治区层面不再做部门分工,自治区各部门按要求遵照执行,各盟市参照执行。各盟市、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在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案例,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发展环境,为企业家在涉企政策制定当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定期对落实情况开展督察评估,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