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委规章】《土地监察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1号)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检查内容,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三)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本)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