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委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发布) 第二条本 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第六条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