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