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