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及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锡林浩特市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本)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三条 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第四款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4.【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