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锡林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3.【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4.【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