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门规章】《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