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 对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实施主体 | 锡市生态保护局 | ||
设定依据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草原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草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二)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审核、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草原权属争议的调解及办理调剂使用草原的相关工作; (五)对征收或者征用草原和草原建设项目等进行现场勘验、监督检查,处理临时占用草原的有关事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七)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草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