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锡林浩特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本)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3.【部门规章】《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