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锡林浩特市档案局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部委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1992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实施档案法规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4.【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档案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5.【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政府规章政府令第217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重大活动举办,承办单位不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并造成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损失的;(二)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三)未按照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档案移交不完整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