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年修正本)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2016年2月1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3月14日公布)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第六条第三款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