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用户中心|退出
所在位置:
调查页面

关于公开征求《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平房区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锡林浩特市住建局 截止日期:2022-06-30 18:38:48 - 2022-07-29 23:59:59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锡林浩特市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对《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平房区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研究论证,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对方案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9日

  联系电话:0479--8100596

  地址:市政府三号办公楼415室

  邮箱:xsfwzsj@163.com

  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平房区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切实改善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平房区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居民居住环境较差等问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为保证此项目的顺利实施,2022平房区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工作应尊重群众意愿、稳步推进

  居住环境改善范围及现状

  居住环境改善范围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平房区改善项目涉及范围内的建筑物(具体范围以范围图为准),该范围内的房屋多数为砖木结构

  居住环境改善签约期限

  以实施单位公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平房区居住环境改善方式

  本次平房区居住环境改善主要利用政府库存房源进行调换为主货币补偿方式为辅

  实施范围、权属确定、价格评估及房屋交付

  (一)实施范围

  次居民区居住环境改善只针对实施范围内居民房屋及附属设施相关企业、单位的房屋及院落不纳入项目实施范围

  (二)权属确定

  1.改善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为准;被改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实施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由市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价格评估

  1.实施范围内的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实施单位发布公告之日。

  2.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改善房屋的产权以下称“产权人”协商选定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少于三家。

  3.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4.产权人或者实施单位对评估确定的被改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

  (四)房屋交付

  实施单位产权人签署调换协议后,由产权人实施单位移交被改善房屋、附属物,同时向实施单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其中房地权属证件由实施单位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注销。被改善房屋及附属设施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实施拆除,产权人不得擅自拆除,否则应按上述市场评估价予以赔偿。

  六、补偿事宜

  (一)选择利用政府库存房源安置的,首先按如下比例计算核定补偿面积,再按相关规定选择安置房源。

  1.改善房屋主体为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楼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1.2比例调换;被改善房屋主体为平房调换至高层住宅楼房的,按照建筑面积1:1.3比例调换。附属房屋属砖混、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调换0.4平方米返迁楼的面积附属房屋属土木结构的,每平方米调换0.3平方米返迁楼的面积。

  2.对于被改善房屋院内所建的砖混地下室、果树、三相电等经确认后进行评估,评估价值按签订调换协议时安置房源地段市场评估均价折合后给予补偿返迁楼面积。

  3.改善房屋核定调换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产权人要求调换返迁楼面积超出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安置房源评估补交差额款

  4.产权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合计超过50平方米的,按照实施项目范围内所属房屋合计的建筑面积执行相应的产权调换比例。产权人已享受廉租房保障政策的,需退出已享受的廉租房后,方可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换安置房源

  5.改善的住宅房屋(含附属房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在项目实施单位发布公告之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依法纳税的未纳税的需提供依法减免税收的证明材料,经房屋权属、用途认定工作组核实认定,主体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调换至多层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1:1.5比例折算后进行产权调换;调换至高层住宅楼房的,建筑面积1:1.6比例折算后进行产权调换;附属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0.6比例折算产权调换。

  6.项目实施过程中,产权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途,按现行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7.被改善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人项目实施公告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搬迁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给予产权人10平方米返迁住宅楼房面积的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该奖励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项下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的审批文件为依据,不以户口本、门牌号院落等为依据。

  (二)选择政府库存房源安置的调换比例及相关事宜。

  1.被改善房屋核定调换面积为:按上述比例折合后的主、附房屋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

  2.改善房屋核定补偿金额为:核定调换面积乘以同等地段同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附属物(简易构筑物)评估价、搬迁费之和。

  3.安置房源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按签订补偿协议时安置房源评估价,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差;安置房源面积超过应调换面积的,产权人按签订补偿协议时安置房源评估价补交差额款。

  4.产权人使用核定补偿款购买政府库存房源,购买房源总价款不得低于核定补偿款的90%。

  5.选择库存房源安置的,不涉及楼层差价。

  6.调换住宅安置的,安置房源的分配方式通过抓阄形式确定,先抓顺序号,然后按照顺序号的先后选择安置房源。

  7.产权人选择政府库存房源为坐西朝东或坐东朝西非顶层的,另外为每户免费赠送20平方米;选择政府库存房源为坐西朝东或坐东朝西顶层的,另外为每户免费赠送25平方米;选择政府库存房源为坐北朝南非顶层的,另外为每户免费赠送15平方米;选择政府库存房源为坐北朝南顶层的,另外为每户免费赠送20平方米。选择政府库存毛坯房源安置的,核定调换面积每平方米补贴装修款150元。

  8.安置房产权证由房源提供方负责办理,安置房价款相等部分及免费赠送部分的产权证办理相关税费由房源提供方负责承担,用市场价购买部分的产权证办理相关税费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9.搬迁补偿及其他

  1)因房屋调换造成搬迁的,实施单位产权人支付一次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600元结算。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或认定为住宅的面积计算搬迁费

  (2)产权人在房屋产权调换过程中,暂不得转让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待产权调换相关手续及结算全部办理完结后方可转让,否则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及相关损失由自行承担。

  (三)货币补偿。

  1.补偿价格改善房按照同等地段同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改善房屋的附属房(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搬迁补偿产权人同意货币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由实施单位产权人支付一次搬迁费,搬迁费按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600元结算。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或认定为住宅的面积计算搬迁费

  3.经营性用房补偿改善的住宅房屋(含附属房屋)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在项目实施单位发布公告之日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三年以上且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依法纳税的未纳税的需提供依法减免税收的证明材料,经房屋权属、用途认定工作组核实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经营性用房面积核定的评估价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

  4.改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产权人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只有该套住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低于签订补偿协议时同等地段同期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均价购买50平方米住宅的金额。

  5.项目实施过程中,产权人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不予补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标明的用途,按现行地价评估后给予补偿。

  、法律责任

  (一)居民居住环境改善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对其已交付的相关款物;情节严重的,原所签相关补偿协议无效,并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寻衅滋事、围攻谩骂、造谣惑众、制造事端等方法阻碍项目实施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方案未尽事宜,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等相关法规、文件执行。

意见反馈 截止日期:2022-06-30 18:38:48 - 2022-07-29 23:59:59

验证码

统计结果

浏览次数: 3220 投票次数: 0

2022-06-30 ,关于公开征求《锡林浩特市杭盖街道办事处巴达日呼社区平房区居民居住环境改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截至 2022-07-29 意见征集结束,共有3220次查看,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

锡林浩特市住建局

2022-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