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 锡林浩特市政府二号行政楼(原职业学院院内)
联系电话: 0479-6989004
工作时间: 8:30-12:00 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一条为了规范锡林浩特市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盟委、盟行署批准的《锡林浩特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锡林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等职责划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盟委和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在办好完成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中发挥职能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三)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测算全市社会救助标准并按要求上报盟民政局。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处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
(六)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十)组织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樂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八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政策,指导全市精神卫生服务管理。
(十三)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五)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多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或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售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强化和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底民生底线。
第七条 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第八条 市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贵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综合性业务文稿起草、会务、信息、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舆情监控、督促检查、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执行国家、自治区、盟级和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管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资产管理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按规范程序及时储备申报项目,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新闻宣传、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和党建办公室。负责市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工作。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从事或参与非法出版活动的社会组织。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
(三)区划地名股。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苏木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界线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地名信息化服务工作。承担市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及跨旗县市(区)自然地理实体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四)社会救助股。负责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工作规划。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苏木镇(场)、街道社会救助审核、审核确认工作。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推动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社会事务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婚姻、殡葬、儿童福利、精神卫生、救助服务管理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牧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
(六)老龄工作股(养老服务股)。负责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和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贯彻执行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等,协调推进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龄补贴、公交补贴等发放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纪检、党风廉政、群团组织、平安建设、精神文明等工作。
第十条 市民政局行政机关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民政局局长:王京可
办公地址:锡林浩特市政府二号行政楼(原职业学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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