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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锡林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细则

来源: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21 14:48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此细则依据《锡林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锡市政发〔2020〕8号)及锡林郭勒盟财政局相关文件制定,旨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强化资产管理与收入监管。

  二、适用范围与主体

  适用对象

  涵盖锡林浩特市本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三、资产处置核心规则

  处置方式

  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需根据资产性质与状态选择合适方式。

  处置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处置过程透明,防范廉政风险。

  2.资产配置与使用结合:避免重复购置,优化资源配置。

  3.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保值增值:通过合理处置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处置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长期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仍有使用价值,但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毁损、报废、呆坏账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资产;

  (七)无形资产的损失;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等。

  四、审批权限与流程

  锡林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事项。处置账面原值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10 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 1 万元人民币 (含 1 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2.主管部门审批,报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备案事项。锡林浩特市本级各部门处置账面原值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 (不含 10 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 1 万元人民币以 下(不含 1 万元)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3.其他单位审批权限。医疗机构(医院)的资产处置事项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审批权限执行。

  4.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等涉及重大资产处置事项需要市政府研究决定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锡林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

  1.单位申报。锡林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和技术等部门根据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相关说明及核准认定文件等提出处置意见,经单位集体决策后,单位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报。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 研究决策后,在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于10 日内将审批文件抄送至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备案;超出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审批。

  3.财政部门审批。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处置事项进行批复。

  处置程序

  1.申报与审核:单位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主管部门或财政局按权限审核。

  2.评估与处置:重大资产需评估,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3.备案与核销:处置完成后,单位核销资产卡片并调整账务,主管部门备案。

该细则通过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处置流程、强化收入监管与责任追究,为锡林浩特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提供了全面指导。其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