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要意义: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实行的补充医疗保险,是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合理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通过实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2.政策背景:根据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有关文件精神,为保持机关和事业单位队伍稳定,保障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医疗权益,在向相关部门单位、市委各常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中共锡林浩特市委员会第10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印发《锡林浩特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实施方案》。
3.主要内容
医疗救助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3、列入市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医疗补助资金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0.6%,个人不缴费,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用于医疗补助统筹使用。医疗补助资金由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医疗补助标准
对享受医疗补助待遇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报支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起付线为400元,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1、乡科级及以下人员、一级主任科员相当层次职级及以下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7级及以下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经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以下人员(以上均含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88%。
2、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四级调研员相当层次职级及以上人员、事业单位管理岗6级及以上人员、经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以上均含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3%。
3、经评审并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及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上均含退休人员):在职人员补助95%,退休人员补助98%。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医保乙类目录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特殊医用耗材和特殊药品限额以上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实施时间: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