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文旅产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01166760-1/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 信息分类:政府办文件 \ | ||
| 概述: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文旅产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6-05-29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5-29 16:08:51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农牧场,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持续提升锡林浩特旅游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锡林浩特市文旅产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锡林浩特市文旅产业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为全力打造锡林浩特市国内知名草原旅游目的地形象,有效调动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主动适应旅游市场需求变化、拓展国内旅游市场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旅游产业聚集人气、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6年招徕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外游客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在锡林浩特市依法注册设立、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旅行社或旅行社分社(分公司)和参与、促进锡林浩特市文旅融合发展的企业、协会、组织、合作社及个人。
(二)与锡林浩特市签订客源地合作协议、常年组织游客输送至锡林浩特市的市外组团旅行社。
二、奖励标准
(一)常规游客接待奖励。对累计接待在我市连续住宿2晚(含)以上、游览2个(含)以上景区、景点的外埠游客达1000人(含)以上/年的旅行社,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对累计接待上述外埠游客3000人(含)以上/年的旅行社,按接待游客人数进行排名,取前3家旅行社,分别一次性额外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旅游专列奖励。对通过旅游专列(终点站为锡林浩特或经停锡林浩特并整体下客)组织外埠游客300人(含)以上/次,到我市旅游且在我市连续住宿2晚(含)及用正餐2顿(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同时仍可申报常规游客接待奖励。
(三)旅游常列奖励。对通过旅游常列(终点站为锡林浩特或经停锡林浩特并整体下客)组织外埠游客200人(含)以上/次,到我市旅游且在我市连续住宿2晚(含)及用正餐2顿(含)以上的,按照每人5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同时仍可申报常规游客接待奖励。
(四)旅游包机及切位奖励。对通过旅游包机组织外埠游客100人(含)以上/班次,到我市旅游且在我市连续住宿2晚(含)及用正餐2顿(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通过切位方式组织外埠游客单团30人(含)以上/次,到我市旅游且在我市连续住宿2晚(含)及用正餐2顿(含)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五)冬春季会展活动奖励。对旅行社在当年11月至次年4月期间,在锡林浩特市主办或承办的展览展销、演艺、节庆、赛事、会议等活动,邀请区外参加人员达到100人(含)以上/次,且在我市连续住宿2晚(含)及用正餐2顿(含)以上的,按照每人5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六)地方特色剧目推广奖励。对组织游客观看传承弘扬蒙古马精神、展示草原文化特色的核心文旅演艺项目的旅行社,可享受协议票价优惠政策;同时按每名游客10元标准给予宣传推广奖励。
(七)品牌与技能提升奖励。鼓励旅行社提升品牌价值、提高服务质量,具体奖励如下:
1.等级旅行社奖励: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的旅行社,一次性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8万元、5万元。
2.从业人员技能奖励:旅行社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主办的旅游行业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参加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参加盟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主办的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以上奖励以官方文件、获奖证书、主办单位公章及官方公示为准,商业性、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民间自发赛事不予认定。
(八)旅游文创商品研发扶持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内设计、研发的具有锡林浩特市特色内涵的旅游纪念品、旅游商品等原创文创产品,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地区同级别相关主管部门主办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盟行政公署、盟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其他盟市同级别相关主管部门主办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所有奖项均不含商业赛事,或中介机构、民间协会主办的评比活动。
文化旅游商品获自治区级及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授予“名优特”相关品牌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同一产品、同一单位不重复奖励。获奖商品将录入全市文化旅游商品目录,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进行动态管理。我市文旅商品(文创产品)专营店生产和销售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制定主推商铺目录内的系列商品(文创产品)的,年销售额5万元(含)以上奖励1000元,10万元(含)以上奖励3000元,30万元(含)以上奖励10000元。
(九)旅游宣传推广扶持奖励。经官方平台优质视频创作者认证的锡林郭勒盟范围内网红达人,本年度原创发布1条带#草原明珠锡林浩特,反映锡林浩特市文化、旅游等内容的优质原创视频(时长≥15秒,正面宣传,无负面信息、无商业广告),浏览量1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浏览量5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浏览量3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元。年度奖励总额3万元人民币封顶。
以上视频数据以平台后台真实数据为准,发现刷赞、买粉、数据造假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报本市任何文旅类扶持奖励项目。同一视频、同一内容多平台发布的,仅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不重复计发。
(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奖励。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国家级旅游度假区、A级景区的苏木镇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6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镇、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等自治区层面认证的苏木镇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认证的嘎查(社区、分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认证的嘎查(社区、分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万元。同一年度同一主体获得多级认证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享受。此项奖励主体为锡林浩特市各苏木镇场、街道、企业和嘎查(社区、分场),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提升。
三、申报材料
(一)所有旅游团队(含常规接待、专列、常列、包机、切位团队)抵达锡林浩特市后,须至少在市内安排连续住宿2晚及用正餐2顿、游览2家(含)以上景区景点,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消费证明,包括:正规发票(备注栏注明接待日期、游客人数)、景区门票或景区内消费凭证、电子行程单、影像资料及其他相关消费凭证。
(二)旅游团队抵达锡林浩特市前,须通过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报备,并至少提前1天将书面报备电子行程单、客源地、游客人数、住宿酒店、游览景区、行程时间等信息,发送至指定邮箱(xlhtswtj@163.com),未提前报备的不予认可。团队抵达后,领队须第一时间通知市文体旅游广电局,由局工作人员对团队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两份)进行抽查确认;并对行程安排、游览过程开展不定期巡查与抽查,确保行程规范、安全有序。
(三)申报奖励的主体,须在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10日或2027年5月1日至5月10日,将相关审核资料提交至锡林浩特市文体旅游广电局,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四)飞机旅游团、旅游专列、常列相关确认说明:1.旅游目的地须为锡林浩特市;2.消费证明材料可在团队抵达后或返程后提交;3.申请飞机旅游团队奖励、专列及常列奖励的主体,须为与我市签约的旅行社或本地合法经营旅行社,包机及专列须提供机场、火车站开通相关旅游专线的正式证明材料。
(五)申请地方特色剧目推广奖励。须提供票务系统购票记录或演出票根及完整团队名单,所有资料须与当日接待团队人员信息一一对应,确保真实可查、有据可溯。
(六)申请品牌与技能提升奖励的,须提供等级旅行社评定文件、获奖证书、主办单位官方公示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有扶持奖励严格执行“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除本办法明确重复享受政策外,其余一律不得重复享受。
(八)申请旅游文创商品研发扶持奖励的,须提供获奖证书、主办单位官网公示信息及两项(含)以上新研发产品;生产和销售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主推系列文旅商品(文创产品)的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授权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投入资金证明等材料,供审核确认。
(九)申请旅游宣传推广扶持奖励的,须提交视频原片、平台后台数据截图(浏览量、粉丝量等)、发布记录等所有符合奖励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奖励的,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及上级主管部门官网公示信息。
四、审核流程
(一)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审核认定、发放及管理工作。认定工作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相关标准及实际情况确定奖励项目,出具核定资金认定书后,按程序审核发放。
(二)审核认定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报请市财政局履行相关资金拨付手续,适时予以兑现。
(三)申报奖励主体须如实申报,严禁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立即取消其申请奖励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金,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将其纳入单位或个人信用记录,并于两年内不得申报本市任何文旅类扶持、奖励、评优项目。
(四)凡本年度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旅游政策法规,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申报主体,不予参评;凡发生侵害游客利益的重大旅游投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违反行业公德,或受到12345政务服务热线、信访等渠道线索反映并经查实,损害我市旅游形象的申报主体,不予参评或取消奖励资格。
(五)本办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过程主动接受市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景区、景点及主推商品”目录由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动态更新。
五、其他
1.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自2026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如遇不可抗因素影响,有效期顺延。
2.年度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先到先得、按比例分配’的原则执行,资金用完即止。
3.扶持措施如遇上级政策和相关规定要求变化,按照上级政策进行调整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