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2026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索引号:01166760-1/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锡林浩特市 | 信息分类:政府办文件 \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2026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2026-03-20 00:00:00 | 公开日期:2026-03-20 11:17:4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各苏木镇场、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锡林浩特市2026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0日
锡林浩特市2026年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生态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在牧草生长周期脆弱阶段,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度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26〕8号)要求,2026年继续在全市实施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时限
(一)休牧范围:锡林浩特市草畜平衡区范围,休牧畜种为牛和羊(马、骆驼不在休牧范围内)。
(二)休牧时间:4月5日0:00开始,5月1日24:00结束,开展为期45天的休牧。
二、补贴办法及标准
休牧补贴范围为草畜平衡区承包到户草场,凡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的农牧民,国有农牧场的员工。休牧补贴标准为每亩1.125元。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6年1月至3月)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各苏木镇场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制定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休牧实施方案,明确主体责任。
2.设置活动场地。各苏木镇场指导牧户合理设置牲畜活动场地、水源井、饮水通道,提早准备饲喂设施设备。以牧户核定适宜载畜量为基数,每个羊单位休牧期活动场地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活动场地要设置在棚圈周边,并有明显标识。可适度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子)不超过0.5亩,对羔哺乳时间为每日9:00-11:00,14:00-16:00,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无明确标识的,应视为违规放牧行为。
3.做好饲草料储备。各苏木镇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饲草料储备工作,按每个羊单位每天1.8公斤标准,科学计算至休牧结束饲草需求总量,做好苏木镇场饲草储备工作,对不足部分采取内部调剂和外调等措施予以保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6年4月至5月)
休牧期全面禁牧,各苏木镇场落实主体责任,督促牧户牲畜全部舍饲,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中队、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牧行为。林草局加大监督力度,农牧局做好舍饲技术指导和疫病防治。
(三)总结阶段(2026年6月至9月)
林草局对休牧草场进行返青期生产力监测,总结休牧成果、经验和做法,各苏木镇场对当年休牧工作开展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对休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困难及堵点及时上报,为今后休牧工作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四、责任分工
(一)农科局:要抓好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各苏木镇场、嘎查分场、牧户提前解决好饲草料、槽斗、牲畜饮水等问题,做好疫病防治工作,严禁发生牲畜疫情,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
(二)林草局:落实好监督责任,指导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中队开展禁休牧执法工作,严厉查处违规放牧案件。开展群众监管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执法管护、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确保休牧取得实效。
(三)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根据清册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各苏木镇场: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压实属地林草长制职责,组织嘎查(分场)“两委”、居民小组、干部群众召开休牧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明确责任、宣传动员、逐户入户签订休牧合同,确保牧民对春季休牧工作知晓率达到100%。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设施配备、疫病防治、休牧管护、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到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短信、张贴公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中队、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巴彦锡勒街道综合执法队、南郊街道综合执法队:落实好执法主体责任,加大巡查管护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放牧案件,坚决防止偷牧现象的发生。
(六)牧民群众:严格执行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制度,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和苏木镇场、嘎查分场的监督和管理。在牧户棚圈周围按每羊单位20平方米的标准(以草畜平衡核定的载畜量计算)设立牲畜舍饲场所,可适度设置对羔哺乳活动场地,一对羊(母羊和羔子)不超过0.5亩,对羔哺乳时间为每日9:00-11:00,14:00-16:00,并在场地标识牌中明确标注。严禁以饮水、饲喂等任何理由进行放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各苏木镇场、各部门单位和广大牧民群众开展好春季休牧工作。
(二)加大监督检查。春季休牧期间,要充分发挥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中队、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作用,统筹苏木镇力量,集中开展执法检查。并成立工作专班,对休牧工作加强监督,利用遥感、航拍、飞行检查等措施,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
(三)加强考核处罚力度。休牧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作为生态环境和林草长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对休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进行约谈;休牧期内,牧户违规放牧的,由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中队、各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巴彦锡勒街道综合执法队、南郊街道综合执法队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条“未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的,可以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第三十六条“在禁牧区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处罚”之规定,进行查处,扣发资金用于草原保护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