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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索引号:01166760-1/2022-0009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成文日期:2022-03-25 00:00:00 公开日期:2022-03-25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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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来源: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3-25 00:00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根本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特发布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全年。 

  二、禁火区域: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林业和草原项目区、南山公园、防护林、锡林河湿地公园、额尔敖包公园锡林郭勒草原火山地质公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白银库伦遗鸥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等林地和草原围封区域及周边区域。 

      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野外生火、照明、吸烟等用火行为;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焚烧垃圾、杂草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发草原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备,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防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要按规定执行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聚集、旅游等活动,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草原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在防火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采取并做好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锡林浩特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广大市民群众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禁火令,积极举报违反规定和违法用火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锡林浩特市森林草原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8110393、8262294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3日                

2022防火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