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 |||
索引号:01166760-1/2022-00093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 |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 |||
成文日期:2022-03-25 00:00:00 | 公开日期:2022-03-25 00:00:00 | 废止日期: | 有 效 性:有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草原火灾,确保生态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根本上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成果,特发布草原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全年。
二、禁火区域:锡林浩特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林业和草原项目区、南山公园、防护林、锡林河湿地公园、额尔敦敖包公园、锡林郭勒草原火山地质公园、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蒙古白银库伦遗鸥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等林地和草原围封区域及周边区域。
三、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野外生火、照明、吸烟等用火行为;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放鞭炮;焚烧垃圾、杂草等;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未经审批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发草原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森林草原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备,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向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防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要按规定执行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聚集、旅游等活动,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草原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在防火区域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得到相关部门批准,采取并做好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锡林浩特地区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广大市民群众应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禁火令,积极举报违反规定和违法用火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向锡林浩特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12119、8110393、8262294。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