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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通知
索引号:01166760-1/2020-00014 发文字号:锡市政办发〔2019〕110号
发文机构: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
概述: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1-13 00:00:00 公开日期:2020-01-13 00:00:00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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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19年版)》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1-13 00:00 浏览次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锡林浩特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14日                        

  锡林浩特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19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鼠疫控制应急预案》、《锡林浩特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锡林浩特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盟市。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旗县市(区)。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卫健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健委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市级鼠疫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鼠疫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市人民政府报经盟行署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我市范围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自治区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鼠疫发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市卫健委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由自治区卫健委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苏木镇场、街道以及嘎查分场、居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委宣传部、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治意识和能力,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做好鼠疫应急处理的有关涉外事务。

  市发改委:根据有关规划,加强鼠疫防治重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交通局、锡林浩特民航机场、集通铁路锡林浩特站: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

  市农科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市林草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为疫区提供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药品市场监管,严把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消毒等方面的药品市场准入关,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组织做好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锡盟生态环境局锡市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污染和可能被污染的医疗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工信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证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农牧区、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锡林浩特市人武部等驻锡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市卫健委和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2.3.2 应急处理救治机构:锡盟中心医院传染病区为全市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对鼠疫疫情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建立市、苏木镇场和嘎查、分场三级鼠疫监测体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各级各类监测点的技术指导和全市监测资料的汇总。按照《鼠疫监测方案》要求,对自治区级固定和流动监测点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必要时,在疫源不明地区或新发现的鼠疫疫源地区开展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

  3.2 市卫健委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盟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市人民政府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3.4 市卫健委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Ⅰ级为国家卫健委,Ⅱ级为自治区卫健委,Ⅲ级为盟卫健委,Ⅳ级为市卫健委。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鼠疫疫情、重大鼠疫疫情(Ⅰ、Ⅱ级)

  I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Ⅲ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Ⅳ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Ⅳ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m²,沙鼠、田鼠疫源地流行范围≥1000km²);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完善全市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鼠疫疫情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4.1.2 市卫健委负责全市鼠疫防治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全市范围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鼠疫防治专门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3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盟行署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盟行署及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在全市范围内迅速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的应急反应

  5.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盟行署组织领导。根据盟卫健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按照盟行署及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盟行署。同时上报自治区卫健委,必要时提请自治区卫健委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5.3.2  市卫健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盟卫健委。提请盟卫健委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

  5.3.3  市政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提请盟行署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

  5.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5.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健委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4.2  市卫健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盟卫健委。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自治区卫健委,直至国家卫健委。

  5.4.3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5.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5.1 市卫健委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市卫健委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后,市卫健委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

  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辖区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盟行署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6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6.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6.1.1  按本方案1.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卫健委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卫健委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盟卫健委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市卫健委予以确认。

  6.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家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自治区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盟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盟行署或盟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自治区卫健委报告。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市卫健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盟卫健委报告。

  6.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6.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卫健委、自治区卫健委、盟卫健委和市卫健委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6.3.2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完善鼠疫监测体系。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7.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自治区“鼠疫应急装备标准”,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按照自治区制订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改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7.1.3 积极引用推广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7.2 物资、经费保障

  7.2.1 物资储备: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7.2.2 经费保障:市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8 预案的制订、解释和实施

  8.1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按规定公布。

  8.2 本预案由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废止《锡林浩特市鼠疫控制应急预案》(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