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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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30日              

  全市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考察调研时提出的全面清理整治采石、采砂矿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建筑用砂石矿山专项整治,实现全市砂石矿业绿色发展,根据《锡林郭勒盟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盟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调查摸底、分类处置、落实整改”的总体思路,结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典型案例和自治区督察组反馈问题,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促进锡林浩特市矿业发展质量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明显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能力明显提升。

  二、整治原则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把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政治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奔着问题去,盯着问题改,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落实落地。

  三是严格依法合规。建筑用砂石矿山存在问题久远、情况复杂,要坚持依法依规,把握政策策略,讲求方式方法,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大局稳定。

  四是坚持标本兼治。通过排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制度、机制、政策、监管、审批流程等方面突出问题,切实提升治理能力,实现锡林浩特市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整治的问题

  (一)自然资源部门、各苏木镇、各国有农牧场监管的问题。一是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问题;二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问题;三是开采量已超出批准出让的资源量问题;四是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已过服务年限问题;五是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问题;六是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已过服务年限问题;七是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问题;八是未办理用地手续开工建设和占用土地范围已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问题;九是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问题;十是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问题;二是采砂、采石造成林木毁坏的问题;三是涉及林业和草原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水利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采砂活动的问题;二是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问题;三是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砂、采石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问题;四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问题;五是按规定应编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六是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的问题;七是涉及水利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二是未进行排污登记排放污染物的问题;三是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生产活动的问题;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问题;三是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违法行为。

  (六)公安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有关规定的问题;二是涉及公安部门监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七)税务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涉及未依法纳税的问题;二是涉及税收征收的其他违法行为。

  (八)交通部门监管的问题。一是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取料用于修路的问题;二是公路已建完,未按要求对取料点进行恢复治理的问题。

  四、整治措施

  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排查核查发现的问题逐项细化整治措施,逐一抓好落实整治。

  (一)自然资源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开采量已超出批准出让资源量的问题,依法收取超采部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存在未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已过服务年限的问题,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问题,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已过服务年限的问题,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的问题,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开工建设和占用土地范围已超出批准用地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问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苏木镇、各国有农牧场)

  (二)林业和草原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未经批准或者按照规定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砂、采石等活动的问题和采砂、采石造成林木毁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林业和草原局)

  (三)水利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采砂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采砂、采石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应编制而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的问题,监督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四)生态环境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对存在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

  (五)应急管理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从事生产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处理。(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六)公安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有关规定的问题,根据该法规有关规定处理;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构成犯罪的问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税务部门整治措施。对存在未依法纳税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局)

  (八)交通部门监管的问题。对已建成公路两侧因公路建设形成的临时取料点,通告市自然资源局督促工程实施单位尽快完成恢复治理;对在建公路两侧因公路建设形成的违规临时取料点通告市自然资源局要求施工方限期完善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其他部门监管的问题。信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访问题协调化解工作;供电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力管控工作;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做好建筑用砂石矿山企业监管工作。

  五、时限要求

  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11月初开始,2022年12月底结束,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1月15日前)。建立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压实责任,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整治各项工作。

  (二)摸底调查、核查阶段(2022年5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排查在期砂石矿山设置情况,按照“一矿一档”要求,梳理自然资源、林草、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各苏木镇、国有农牧场和电力等部门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结合实地检测、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例行督察等各部门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砂石矿山违法问题整治台账。

  (三)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10月底前)。对存在问题的砂石矿山分门别类,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整治。对涉及恢复治理的问题,按照整改方案完成工程治理、覆土和复绿工作,并纳入绿色矿山“双随机、一公开”中加强监管。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每月对各地砂石矿山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组提出的有关意见,各部门必须按时按要求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材料报市政府销号。对整治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进度滞后或弄虚作假的将在全盟范围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建章立制阶段(2022年11月底前)。以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为准绳,深挖细查程序漏洞、执行短板,完善流程,堵塞监管漏洞。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实施精细管理,严格执行政策法规,严格规范审查流程,推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管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市政府组织对本市砂石矿山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总结报告报盟领导小组办公室(盟自然资源局)。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名单后附),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本整治工作方案,精细组织,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整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加强工作调度。建立专项整治调度通报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5日、15日、25日将整治进展情况经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后,报送至盟领导小组办公室(盟自然资源局),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送,确保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阻拦专项整治行动的黑恶势力坚决打击,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整治进度滞后或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四)严肃工作纪律。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纪律性很强的工作,参加此项工作的同志要增强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要求自己,严谨开展工作,严禁跑风漏气。

  (五)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12345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监督举报热线,提高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全市建筑用砂石矿山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布仁金       市委副书记、政府代理市长

  副组长: 杨  震       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杨建军       白音锡勒牧场场长

        陶格涛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李新军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郭  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郭飞飞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京可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吕  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洪立国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尚怀国       市水利局局长

        陈  涛       市交通局局长

        侯  伟       市信访局局长

        王  茂       市税务局局长

        王镇才       开发区税务局局长

        陈志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金城       市供电局局长

        颜  芳       宝力根苏木长

        王  瑞       巴彦宝拉格苏木长候选人

        赛西亚拉图       朝克乌拉苏木长候选人

        额日登尼        阿尔善宝力格镇镇长候选人

        杨  海       毛登牧场场长

        乌日根       贝力克牧场场长

        任殿玉       沃原奶牛场场长

        王占春       白银库伦牧场副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新军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督促落实、工作推进等职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