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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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锡林浩特市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第1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锡林浩特市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简称退役军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范围

  具有锡林浩特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在锡林浩特市内长期居住、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无住房登记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烈士老年子女(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不限户籍)、住房困难的其他退役军人家庭(落锡市户籍满10年,其中原森警部队、消防部队、边防武警部队在转隶期间退出现役的不受落户时间限制),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待。

  二、基本原则

  (一)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退役军人家庭住房优待以锡林浩特市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二)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退役军人以家庭为单位享受锡林浩特市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优待。

  (三)家庭认定一般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为标准。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三、办理程序

  (一)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庭需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享受优抚待遇证明材料、住房状况等相关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签署意见、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

  2.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身份类别。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进行张榜公布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个人材料逐级退还本人。对审定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后签署意见、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房产局。

  4.市房产局对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申请家庭产权产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5.公租房分配:经审定和公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庭,结合公租房房源情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房产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共同参与,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申请家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房产局三方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6.公租房配租期间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建立管理台账,负责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庭日常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公租房维修。重点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家庭在公租房承租期内出现拖欠公租房租金、转租、转借、拥有产权等违规使用行为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房产局联合开展追缴、清退工作。

  (二)消防队员的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消防队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住房状况等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工作。经所在单位初审、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由单位出具申请报告统一向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个人材料逐级退还本人。对审定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后签署意见、盖章,将有关材料上报市房产局。

  3.市房产局对上报消防队员进行产权产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4.消防申请单位、市房产局签订公租房整体租赁协议,消防队员公租房分配及日常管理(含租金收缴、清退)由所在消防单位负责,配租信息及时向市房产局备案,公租房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由市房产局负责。

  四、相关要求

  (一)各类重点优抚对象、消防队员、退役军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有商品房登记记录或者无特殊原因近三年内有过售房交易的不能享受本方案优待。

  (二)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分配,要优先保证重点优抚对象和消防队员的住房,对其他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可根据保障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三类家庭的住房需求数量,在每次分配房屋前,明确本次提供的房源总量和三类家庭所占的比例,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统一分配公共租赁保障住房。

  (三)如果家庭生活条件改善后有购房能力,且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任何一人有购房登记之日起30日内必须主动向管理单位和房产局提出终止公共租赁保障住房合同,自产权登记之日起计算给予6个月腾退期,腾退期内所拥有产权房屋具备居住条件的,立即退出承租公租房,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的,根据锡林浩特市公租房相关政策,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在公租房承租期内,重点优抚对象公租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1元;消防队员、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公租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5元;取暖费由承租家庭承担,物业费参照锡林浩特市公租房政策执行。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审核登记等工作,切实落实优抚对象、消防队员、城镇住房困难退役军人住房优待相关政策。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