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锡林浩特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已经政府第18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锡林浩特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医保局《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退役军人发〔2020〕10号)及有关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帮助困难退役军人摆脱困境,保障生活困难退役军人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锡林浩特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
(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切实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三)创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二、帮扶援助对象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
(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
三、帮扶援助情形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以上帮扶援助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对因以下五种情形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和现实情况,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
(一)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业困难,医疗和康复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退役军人因服役时间长、市场就业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长期失业或突然下岗,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具体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根据基本需求,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
(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
(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五、帮扶援助标准
帮扶援助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相适应,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帮扶援助标准参照锡林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两类对象,五种情形,根据帮扶援助对象所面临的困难程度,以月低保标准为基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家庭成员人数进行帮扶援助,最多不超出低保标准的12个月。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个人申请书一份;
3.根据帮扶援助的五种情形,提供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帮扶援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向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人因行动不便、精神障碍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嘎查、社区可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无正当理由,申请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提出申请。
(二)苏木镇(场)、街道初审。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嘎查、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嘎查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各类救助情况等逐一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视情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嘎查、社区居住地进行公示。
(三)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苏木镇(场)、街道上报至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后,积极开展申请人信息核实等工作,及时作出审核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审批。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无异议的,提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不予批准。
遇有紧急情况,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八、强化工作合力
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民政、住建、医保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主动履职、担责。民政、住建、医保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住房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努力做到应帮尽帮,应援尽援、帮援及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
九、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统筹协调民政、财政、住建、医保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加强经费保障。市财政局要将帮扶援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积极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进一步树立主责意识,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情况清、底数明,把基础工作做细做实。要树立既帮眼前又帮长远的观念,结合精准扶贫、困难救助等工作,为困难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养老医疗、康复辅助提供支持帮助。
(四)坚持依法援助。初审、审核、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规矩,依法依规做好帮扶援助工作。退役军人应当做到诚实守信,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骗取帮扶援助的,应当追回已享受的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人员,不予帮扶援助。
十、其他规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