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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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锡林浩特市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7日                  

  

锡林浩特市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2019〕181号)要求,为全面清查我市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地质环境2020年底前整治到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活动,认真查找我市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地质环境问题,全面完成摸底排查工作。根据排查出的问题,开展地质环境整治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市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二、排查内容

  (一)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排查内容。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执行情况,各方案之间是否存在不配套、不适应,是否存在该变更未变更的情况,煤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与有关部门批复的生产能力以及实际生产能力是否相符,相关部门的监管情况。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及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

  3.排土场是否按照开采设计设置,边坡是否合理管护是否到位。

  4.是否存在无证开采、违法占地(林地、草地)等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煤田(煤矿)火区治理和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2012〕97号)执行情况。

  (二)探矿权地质环境排查内容。探矿权人地质环境排查治理按照《全市探矿权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1.探矿权手续(勘查许可证、临时用地)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勘查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是否存在应治理未治理的地质环境问题。

  3.是否存在以采代探情况。

  4.有关部门监管情况。

  (三)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排查内容。全市历史遗留的废弃无主矿山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排查整治按照《全市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全市废弃地损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进行,具体内容如下:

  1.2008年以前(含2008年),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形成的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2.2009年至今(含2009年),因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自然灾害形成的固废堆、露天坑、井、硐等地质环境破坏情况。

  (四)土地复垦排查内容。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情况(结合实际自行制作表格)。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9年5月-9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生产矿山、探矿权以及因矿产开发、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形成排查总结,填报排查表,制定整治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摸底排查工作要于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

  (二)整治阶段(2019年10月-2020年12月)。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整治方案,强化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确保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四、责任分工

  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矿山、探矿权以及因城市、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历史遗留无责任主体的地质环境问题逐个排查,如实填报排查情况表。

  发改委负责核查监督煤矿项目核准、产能及监管等情况。

  工信局负责核查监督煤炭开采设计审批、排土场设置、非煤矿山项目核准、尾矿库项目核准、执行情况;灭火工程监管、执行情况等。

  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监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执行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情况,是否存在违法占地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建立情况、分期治理方案编制以及分期治理验收情况;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工程及监管、执行情况等。

  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和生产,是否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等要求及监管情况;按照《锡林郭勒盟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要求,制定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交通局负责会同市公安、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监督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的防范情况,公路等生产建设活动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执行情况。

  林草局负责核查监督是否涉及占用草原、林地,并核查相关手续、监管、执行情况。

  水利局负责核查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执行、监管、执行等情况。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实地督查,定期调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专人负责排查工作,确保地质环境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及“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履行好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矿业权人作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第一责任人履行应尽义务。

  (三)严格考核追责。按照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各相关部门地质环境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因排查不到位、故意隐瞒、排查出不整治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四)落实奖惩制度。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11号)精神,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附件1:全市历史遗留、废弃无主矿山治理排查表(2008年以前)。

  2:全市废弃地摧毁治理排查表(2009年至今)。

  3:全市探矿权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

  4:全市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排查表。

  5:锡林浩特市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5

  锡林浩特市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郭轶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刘  晋      政府常务副市长

          张学军      政府副市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孟  根      政府副市长

          陶格敦巴雅尔  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布  仁      政府办主任

          王  平      政府办副主任

          高文亮      信息办主任

          王  英      火山地质公园管理局副局长

          张超峰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发改委主任

          张卫东      工信局局长

          刘佺杰      自然资源局局长

          陈  涛      交通局局长

          尚怀国      水利局局长

          洪立国      林草局局长

          玉  桥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锡林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刘佺杰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落实自治区关于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地质环境治理考评工作,研究解决全市地质环境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全市地质环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