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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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锡林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6日                       

  锡林浩特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车改组发〔2019〕8号)和盟委办、行署办《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锡党办发〔2016〕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和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现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建立与事业单位实际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严守改革节支底线,各参改单位作为独立个体进行改革,分别对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用进行详细测算,科学制定改革方案,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在不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基础上,确保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影响。

  ——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根据全市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岗位人员,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做好与全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全市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承担主体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确保我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三)工作目标。2019年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范围

  单位范围:市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级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人员范围: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业务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

  (二)改革后出行保障方式。全市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在取消车辆、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改革后市内(指同级党政机关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区域范围)公务出行采取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的方式保障。

  (三)保留车辆核定。市直属事业单位可按照锡市党办发〔2016〕18号文件有关规定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保留车辆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严审核批准。机关人员编制在30人(含)以下的保留1辆,30人至60人(含)的保留2辆,但改革前车辆数少于上述核定标准数量的或没有配备车辆的,按照改革前车辆数进行核定,改革后原则上不得新增车辆或新配备车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车。

  全市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必须经车管部门鉴定审批后予以保留。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对于改革前核定过车辆编制的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予以保留。

  直属事业单位需保留车辆,由各参改单位提出保留意见后报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从严审核批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初审汇总,提出意见报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从严审核批准。

  (四)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保障。市直属事业单位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后报所属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各参改单位需对改革前后交通费用支出独立进行核算,不能实现节支的要相应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对于采取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额度或包干交通费用额度要根据本单位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得高于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从紧进行核定。

  公务交通支出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报销或包干费用,应纳入公用经费管理。全市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务交通支出具体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来源、节支目标、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费用包干或实报实销人员范围和额度、经费管理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五)司勤人员安置。全市各参改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可按照改革后党政机关司勤人员安置的有关政策进行安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车辆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在现有在编在岗司勤人员中确定上岗人员。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或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六)车辆移交处置。全市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移交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按照《锡林郭勒盟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市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参改单位车辆移交处置工作,各参改事业单位须在《实施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完成取消车辆的封存和移交工作,公务用车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部门须在车辆封存后6个月内完成车辆处置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落实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承担主体责任,正确把握改革方向,统一部署和认真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督促落实到位;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全面做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做好车辆核定和移交处置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公务交通支出财务和预算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实报实销或包干制的具体办法,科学合理安排各参改单位公务交通支出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参改事业单位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参改事业单位改革后车辆配备、运行维护、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市编制、财政(国资委)、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力参与配合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各项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市直属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需报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各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所属系统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后,负责审批所属系统各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

  (四)严格车辆管理。全市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参照本级党政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流程,做好与事业单位差旅费等财务管理规定的衔接。要加强对保留车辆的标识化、信息化管理,实行集中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严格用于固定用途,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和离退休干部用车,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全市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