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25 15:49 来源:锡林浩特市招商局 浏览次数:
锡署发〔2018〕16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8年10月11日
锡林郭勒盟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盟粉煤灰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19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233号)相关条款,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通过生态化处置、大掺量利用、高附加值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对粉煤灰进行综合利用。严格落实产灰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产灰企业必须明确提出粉煤灰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第二条 盟经信委作为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全盟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建立粉煤灰综合利用信息管理制度,负责按照《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26号)要求,指导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盟环保局负责监督检查全盟产灰企业灰场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盟发改、住建、交通、科技、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排灰、贮运、用灰企业每半年向经信、环保部门报告一次粉煤灰排放、贮存和利用情况。
第三条 已投运的电厂要按照相关行业要求完善除灰系统,增设灰渣贮运和利用设施,提高粉煤灰综合利用率。新建电厂贮灰场须严格按照核准文件执行。产灰企业与用灰企业应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依法签订长期供灰、用灰合同。鼓励产灰企业与用灰企业合作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
第四条 对经盟发改委、盟经信委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取用未经加工的原状粉煤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产灰企业经过加工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成品粉煤灰,可适当收取费用。按年度实际利用粉煤灰量,经双方协商,产灰企业给用灰企业适当装运补贴。
第五条 鼓励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支持属地国资公司与产灰企业共同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产灰企业出资与国资公司共同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粉煤灰专业化处置。根据电厂年度发电量、原煤消耗量及灰份,确定企业年度排灰量,根据年度粉煤灰专业化处置核算吨粉煤灰综合利用成本,结合排灰量、吨粉煤灰综合利用成本合理确定该企业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资金。产灰企业年度出资金额不少于该企业年度粉煤灰综合利用资金。年末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粉煤灰综合利用情况评估后,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税收政策。
第六条 支持粉煤灰生态化处置。生态化处置是利用贮灰场、经防渗处理的废弃矿坑对未进行综合利用的粉煤灰进行填埋后,完成生态治理。鼓励产灰企业所在地成立专业化处置公司,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确定填埋粉煤灰废弃矿坑,产灰企业、用灰企业、专业化处置公司自行协商后利用粉煤灰进行回填,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支持粉煤灰大掺量综合利用。产灰地区所在地政府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必须全部使用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投资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至少使用30%以上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产品。产灰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并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建设项目中利用粉煤灰修筑道路,达到公路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后,可推广使用。在距离排灰单位60公里范围内有粉煤灰供应的水泥企业、相关建材企业,产品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允许掺用粉煤灰的,其产品必须掺用粉煤灰。支持技术成熟的大掺量粉煤灰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粉煤灰作商品混凝土掺合料等综合利用。用灰计划和供灰地点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 支持高附加值利用。积极开发加气混凝土砌块、装配式房屋模块、陶粒、粉煤灰磁化复合肥、防腐涂料等高附加值建材产品,扩大销售半径。建立高附加值综合利用项目的立项、环评、生态、用地、用水等绿色审批通道,争取自治区电价政策支持,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粉煤灰综合利用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70%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5号)相关规定执行。经盟级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按照《锡林郭勒盟煤电基地特高压外送通道送出风光资源配置暂行办法》(锡党发〔2015〕1号),配置相应风光资源。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排灰企业收取环境保护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增值税减免;对符合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规定,享受新兴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措施由盟经信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