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4-04-02 09:15 来源:锡林浩特市区域经济合作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各相关部门:
《锡林浩特市新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 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 年 11 月 27 日
锡林浩特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办发〔2022〕7 号)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 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锡林郭勒盟新 增工业用地 “标准地”实施方案(试行)》,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
工业项目 “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具备供地条件的 区域,对新增工业项目在先行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设定固定 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强度、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 收等控制指标,完成并实现项目动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 通暖、通信、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标准地”的指标由区域评估和控制性指标构成。
二、目标和范围
为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选取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落实到位,未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使用性质、容 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水、 电、路等达到拟出让宗地红线外围)的拟出让土地。2023 年底前, 在我市推行实施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全部按照 “标准地”出让,开发区以外新增工业用地项目参照 “标准地” 出让。
三、实施步骤
(一)完成土地征收转用报批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开发区 内非国有建设用地以批次用地方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将国有(集体)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开展区域评估事项
根据已完成的地质灾害危险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文物保护评价等区域评估事项实施区域评估审查。
(三)基础设施条件
实现项目动工所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暖、通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条件。
(四)构建控制性指标体系
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估等要求,明确新增 工业项目 “3+X”控制性指标(3 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X 即亩均产值、污染物排放总量、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各类控 制性指标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执行要求。
(五) 实施“标准地”土地供应
明确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指标要求,通过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 实行双合同管理,即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签订《 “标准地”使用协议》。 “标准地”使用协议应明确控制性指标、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
(六) 实施项目入驻开工
项目签订出让合同并交清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 自然资源部 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 动产权证书》;住建主管部门对工业项目中普通工业厂房、办公楼等符合一次性告知单办理条件的项目于受理后 3 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 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的全过程协同监管体系。 “标准地” 出让 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 “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方案执行情况以及规划、核实、验收进行管理。发改、住建、工信、生态环境、税务、消防、应急、水利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 “标准 地”使用协议》履行情况做好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现行相关标准实施社会信用管理,将失信企 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联合惩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加强对 “标准地” 出让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 “标准地” 改革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推进
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 “标准地”改革作为 “放管服”改革 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 “放管 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