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 应知应会》的通知
2024-11-04 10:45 来源: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锡市特安委字〔2024〕1号
关于转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的通知
锡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落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真正落实管理、作业人员岗位责任,避免违章操作、操作不当,消除“人的隐患”,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现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印发给你们。
请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职责,从各行业主管的角度,结合实际,制定各行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并对已有特种设备的企业和新开业可能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开展宣贯。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作为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必须掌握的主要内容之一;企业相关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的,应作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处置。
特此通知。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
锡林浩特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
办公室(代章)
2024年8月6日
锡市特种设备安全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印发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使用应知应会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知应会知识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采购特种设备进行提醒和把关,坚决不采购、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根据企业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明确本单位是否需要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需要设置特种设备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按需要制定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应保证每类特种设备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记录。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单位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制定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各项操作规程熟悉,定期巡查,及时纠正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
5、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应提醒或帮助持证人员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作业项目到期失效。
6、非法定持证作业项目作业人员,也必须经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论法定持证或非法定持证作业人员都必须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并留下记录。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8、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若要继续使用的,需经检验合格或安全评估合格后,由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应依法履行报废和注销义务;特种设备拟停用的,须书面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
10、单位的特种设备实施安装、改造和修理时,应提醒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开工告知和监督检验手续;涉及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11、气瓶充装单位的每个充装地址充装人员每个班次不少于2 人,检查人员每个班次至少1 人;在气瓶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检查人员;充装人员、检查人员均应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资格。(气瓶充装单位)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知识
1、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作业项目涉及需要法定持证的,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作业项目不需要法定持证的,作业人员也必须经过单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无论法定持证或非法定持证作业人员每年都必须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并留下记录。
2、法定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届满的一个月前,持证人应申请复审。逾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作业项目到期失效。失效后,不再允许从事相应的作业项目。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拒绝操作没有使用登记、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非法的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停止特种设备运行)保证安全。
5、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6、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充装气瓶的使用寿命和定期检验时限规定,严禁充装报废瓶、过期瓶、改装瓶、翻新瓶、非自有产权瓶(托管气瓶除外)和其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瓶。(气瓶充装)
7、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气瓶充装作业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气瓶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