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2022-06-20 16:32 来源: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规范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范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五保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等六类人群,鉴定整套住房为D级危房和局部危险为C级危房的住房改造。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来源。改造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盟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县政府安排匹配资金及农户自筹资金。
第五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依照本年度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标准确定。
第六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的确认程序;
一、符合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受益农户提出申请,由所在村组审核后签署意见;
二、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实地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拟定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名单在所在村组显眼位置进行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四、苏木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经过公示、又无群众反映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过市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农户才能享受补助。
第七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核算管理。各乡镇政府设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专用账户,各苏木乡镇政府建立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备查簿,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
第八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程序。市财政局、住建局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资金支付程序进行拨付。项目实施情况经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审核无误后,由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农村危改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申请拨付金额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县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专户,再由市住建局依据各乡镇本年度的危房改造任务将补助金额拨付至各苏木乡镇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用账户,最终由各苏木乡镇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标准拨付到危房改造农户银行账户(卡)或经牧户同意签字认可后拨付至施工企业账户,拨付办法采用在危改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部拨付。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制度。农户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后,乡镇政府向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申请组
织验收,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同镇政府进行农村危房改造逐户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及时按补助额度拨付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十条。改造任务全部完成后,由市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发改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发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的监督管理。各乡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危改对象或工作不力无法按期改造完工的,必须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范围不相符的开支。不得从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情况监督,依法依纪查处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工作经费按本年度上级下达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任务安排一定的额度,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调查、核实、规划、评估、统计、检查、资料档案等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违规责任追究与处理:
一、对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危改户,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苏木乡镇政府责令退还已拨付资金,拒不退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
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部门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兑现补助资金或造成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对危房改造实施的程序、进度、质量及资金拨付程序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