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经营使用 监督管理的通知
2024-07-08 10:55 来源: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锡市市监药化字〔2024〕7号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4年第54号)和《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管理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4]16号)精神,按照自治区、盟局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右美沙芬等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公告》《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企业原有库存全部登记造册,连锁门店、单体药店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按规定售完为止。上述药品截至6月30日的库存,销售、销毁要保证可追溯、可溯源,流向可查。
二、自2024年7月1日起,购买、储存、配送(邮寄、运输)和进出口咪达唑仑注射剂、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三、自2024年7月1日起,因库存继续销售咪达唑仑注射剂和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含地芬诺酯复方制剂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做到以下5点:
1.制定专门制度规程,规范储存、销售、运输各环节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建立并实施追溯制度,提供追溯信息;
2.销售上述药品时须认真审核购买方资质,不得将药品销售至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机构或个人;
3.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剂量凭处方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在网络销售上述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4.严格药品储存、运输管理,保证全过程符合法规要求;
5.需要销毁的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销毁;
6.仍有库存的药品零售企业于每月10日将上述药品库存量、销售情况报送至xsyhjg@126.com,直至库存为0。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药品追溯信息。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