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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7-16 16:18     浏览量:

  各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苏木镇(场):

  现将《锡林浩特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6日      

  锡林浩特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锡林郭勒盟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从源头化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风险,有效预防和遏制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发生,充分发挥试点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政府统一指导、部门依法监管、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安全第一、规范使用、智能高效、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以居民实际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以及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等媒介,大力宣传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的危害,广泛发动居民群众,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形成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持续推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实施范围

  (一)新建住宅小区

  新建住宅小区,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停放场所和进楼监测设施配置标准。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并在规划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环节加强把关。

  (二)既有住宅小区

  既有住宅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住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发动社区、小区业委会、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底数和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按照有物业管理小区、无物业管理小区和零散楼栋三类,分别由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通过发动居民筹集资金、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投资、引入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

  三、工作措施

  (一)建设选址

  1.新建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由审批后的项目方案为准,根据多层(含低层)、高层住宅户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投入使用。

  2.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含换电柜),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房产部门协调物业企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公共用地或原有自行车停放场所选址建设,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零散楼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社区、建筑物或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等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公共用地、原有自行车停放场所或周边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边角地等选址建设。

  3.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按照“能建尽建”的原则,充分利用老旧小区原有空间或闲置资源,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加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列入改造内容,与改造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需求。

  (二)建设管理

  1.制定方案。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房产部门协调物业企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以前期摸底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出资、经营、后续管理模式,形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征求辖区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零散楼栋,由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社区、建筑物或小区产权单位、业委会等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以前期摸底调查数据及现场实际情况为依据,确定出资、经营、后续管理模式,形成《方案》,并征求辖区消防、供电等部门意见。

  2.征求意见。区分有物业管理小区和无物业管理小区及零散楼栋,分别由房产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社区、业委会或居委会将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单位资质情况、《方案》等资料一并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业主可向社区、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异议,社区、业委会或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工作,如异议成立,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后重新公示。

  3.签订协议。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由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等内容。

  4.资料留存。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在施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属地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征询业主意见资料、《方案》、建设单位运营承诺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协议、公示公开资料等。

  5.建设施工。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负责相关设施的修复。

  6.检查验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社区、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对停放充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运行维护

  1.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归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可授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的充电运营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社区、小区业委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与按程序选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设施产权和建设运营主体的权利、责任。

  3.鼓励倡导结合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同步在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识别禁入装置,消除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编制应急预案并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加强对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

  2.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后,社区、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安全隐患问题应停止使用,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护保养;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消防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等。

  3.消防、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和街道、社区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督促业委会、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制定完善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规定,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对小区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乱拉电线充电等行为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督导检查、依法处罚,消除安全隐患。

  四、时间安排

  全市共有住宅小区264个,单零散楼栋280栋,有专业化物业管理小区196个、占74%,其中,110个小区已建设充电设施,剩余86个小区未建设充电设施。无专业物业进驻由社区代管和业主自管小区68个、占26%。

  计划2024年底前,力争实现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70%以上,基本实现充电设施智能化安全监管,推动电动自行车使用及充电行为明显规范。2025年底前,实现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率,形成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持续巩固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成效。

  五、责任分工

  1.住建局: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建设充电设施工作牵头和督导;负责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加强把关;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督促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行单位加强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推进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止系统;负责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同步建设完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2.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

  3.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制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楼道内乱堆乱放堵塞应急通道、电动车楼道内违规停放充电等违规行为的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4.自然资源局:负责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审批环节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条件进行把关;负责在新建住宅小区交付时,规划核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与规划审批一致。

  5.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工作;负责查处高层住宅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6.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无物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建设充电设施工作;负责组织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底数和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并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指导无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按照程序征求业主对选址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的意见并留存相关资料;负责指导业委会或居委会通过制定管理规定、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业主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配合房产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消防、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行为进行联合查处。

  7.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选址工作,做好选址宣传、居民沟通和意见征询工作;负责加强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对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消防、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物业小区由住建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无物业小区由办事处牵头,积极引进物业企业和社会资本方,对无物业小区及零散楼栋进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工作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元化合作。鼓励社会资本与物业企业、社区、业主委员会等多方合作,在成规模且具备安装条件的小区内建设充电设施,方便居民使用,明确规范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大幅降度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发改部门要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住宅小区充电价格执行住宅小区充电电价,积极出台落实优惠电价等惠及群众配套举措,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在没有安装场地的零散楼栋,由办事处牵头,自然资源、消防大队、住建等部门按照集中连片,覆盖满足的要求,联合选址提供规划支持,选择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

  (三)有序推进。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建设与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机结合,已建立公共收益资金的住宅小区,可以使用公共收益资金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各街道办事处要指导业委会或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年度计划。2024年底前充电插口建设数量达到既有小区覆盖率70%,力争到2025年底充电插口建设数量基本实现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全覆盖。对按期完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的物业小区优先参与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示范小区评选。

  (四)加强督导。由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对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情况每季度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街道和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下发督办通知、约谈提醒、月度考核、信用扣分等有效措施推进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五)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选址布局、建设方案和建设动态、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业主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提醒广大市民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的危害性,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