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支持内蒙古高质量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
2024-03-25 16:1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内自然资发〔2024〕19 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4〕224号),全面提高自然资源保障能力,助推办好“五 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促进实现自治区 “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推动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机制。
1.提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 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等各项管理要求。
2.会同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的通知》,改革占补平衡管理方式,统筹做好耕地占用与补充管理,严格落实补充耕地义务。
3.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改革过渡期政策,从即日起,非农建设项目审批涉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除报自然资源部项目外,其他项目无需再提供占补平衡挂钩单,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地节余指标情况在占补平衡系统中直接核销相应指标。
4.建设自治区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平台,从严管控耕地占用, 确保年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除国家已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项目 和符合一般耕地上种植饲料饲草政策的情形外,其他植树种草等使用耕地的,原则上需有序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合理开发利用耕地后备资源。
5.制定出台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严格限制地方大规 模开发未利用地,今后凡是新开发耕地后备资源的,均需组织开 展生态环境影响和水资源保障能力论证,未经充分论证不得开垦。对于新开发未利用地形成的耕地,优先用于置换原耕地保护中的不稳定耕地和低效耕地。
6.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水资源情况,遵循“积极稳妥、先 易后难”原则,有序推进东北地区耕地批量增加和落实国家资金补贴工作。
二、做好采矿及输变电项目用地保障
(一)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7.联合自治区林草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关于矿产资源 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处置意见》,待自治区人民政府 研究审议后,按要求推进战略性矿产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
(二)落实好“保供”煤矿先行用地政策。
8.印发《关于规范于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加强批后监管 的通知》,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严格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群众权益的前提下,批准“保供”煤矿先行使用土地。对属于永久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先 行使用土地批复后6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权限,将建设用地组卷材料报至自然资源部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审查。采掘场及排土场用地须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对属于临 时使用土地的,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 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 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2024年3月底之前 批准的先行使用土地要在2024年9月底前办理永久建设用地手续或完成复垦还地。
9.建设“保供”煤矿用地手续办理监管系统,将“保供”煤矿先 行使用土地情况纳入系统进行管理,重点监管“批东建西”、批少 建多、临时用地到期未归还、批后未开工建设、到期未办理永久 建设用地手续、违规办理先行使用土地等行为,对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强化输变电项目用地保障。
10.会同自治区发改委组织各盟市对照2024年度自治区新能 源和电网工程项目清单,梳理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 红线等情况。积极沟通协调,争取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改委将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用地审批手续办理。
三、 保障重点能源化工类园区用地需求
(一)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11.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明确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类型、程序,规范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工作。
12.对于呼和浩特金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尔多斯准格尔 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苏里格经济开发区、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包头土右新型工业园区、通辽扎鲁特旗工业园区、包头金山经济 开发区、呼和浩特清水河经济开发区等10家能源化工类园区有 调整城镇开发边界需求的,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不突破 盟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由盟 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 开发边界优化方案,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根 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意见做好对优化方案的技术审查和专家 论证工作,并及时向自然资源部汇交数据,审核通过后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切实保障园区合理用地需求。
13.指导有关盟市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工作,在确保城 镇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 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内增量用地规模,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二)强化节约集约用地。
14.深化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大起底,按照“一地一策”要求, 持续强化精准施策。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土地利用动态 综合监管的通知》,严格遏制新增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对存量排名靠前的地区定期通报约谈。
15.建立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与“空心村”整治相挂钩的奖励分配机制,在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的基础上,充分激发和调 动各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主动性,以土地利用 计划指标为抓手,通过明确指标的配置规则和奖励方式,推动各地深入开展“空心村”整治。
16.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强化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做好临时用地项目信息备案审核工作。
17.促进土地立体空间开发与有效利用,推广包头市和呼伦贝 尔市城市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经验,鼓励城市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8.印发《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交易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规则、具体流程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制度。
19.督促各盟市加强对增减挂钩跨省域调剂旗县的指导,2025 年底前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建设,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压实后期管护责任,确保复垦区指标真实有效、可长期稳定利用。积极对接增减挂钩跨省域交易需求省份,合理确定交易规模,建立年度核查机制,加大批后监管力度,提高规范管理水平。
四、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
(一)明确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地区。
20.在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 点,鼓励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基础地质调查,推动新增一批勘查区块,形成一批战略性矿产资源接续区。
2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会同赤峰市人民政府、锡林郭勒盟行政 公署制定《开展社会资金参与基础地质调查试点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全面推动成果转化。
22.对调查发现的紧缺战略性矿产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贡献 的矿产,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招标方式出让,将竞标者在该地区的工作经历和勘查技术能力纳入评标标准。
五、 加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
(一)全面推进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
23.积极与中国地质调查局及天津、沈阳地质调查中心沟通,提供基础地质调查项目建议,争取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
24.加强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采集工作,加大基础地质、油 气资源、战略性矿产及内蒙古优势性矿产等勘查投入力度,提交找矿靶区和区块。统筹项目部署,健全完善中央和地方地质勘查资金互补格局,切实保障能源与资源安全。
(二)推动稀土新材料基地和稀土应用基地建设。
25.在今年国家下达我区第一批稀土开采控制指标基础上,会 同自治区工信厅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工信部争取进一步增加我区 在全国指标中的比重,为推进我区稀土新材料基地和稀土应用基地建设提供充足原材料供应。
(三)推进油气综合勘查开采。
26.会同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建立联动协同机制,组织核实我 区油气探矿权在办理延续登记过程中按国家规定缩减面积情况, 形成工作台账,推动油气探矿权延续登记时按规定缩减相应面积,促进油气资源加快勘查开采。
27.从鼓励已设油气矿业权人与当地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勘查 开发常规油气和共伴生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以及奖励地勘 单位和矿山企业提供勘查区块建议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推动已出让区块加快开发利用。
28.实施已出库自治区石油、天然气资源调查评价,形成自治区石油、天然气可出让区块清单。对尚未出让的石油、天然气空白区,及时组织开展与各类禁限区重叠情况调查。加强与自然资源部沟通,对符合出让条件的,在收到自然资源部委托出让文书后,委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快推进出让工作。
六 、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健全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申报流程。
29.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持续推进全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新增“研发、使用最新目录内技术和设备”提升性指标,适当提升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生态修复相关指标分值,对矿产资源全面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的矿山企业,在 原有评分基础上给予2-5分的奖励加分。支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水平领先矿山、研发使用最新目录内技术和设备矿山、生态修复贡献较大矿山优先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
(二)完善绿色矿山支持政策。
30.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予以全额保障。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 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县域交易。
31.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 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 在办理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
七、推动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一)鼓励综合开发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
32.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为试点旗县,研究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激励政策试点工作方案,开展与煤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制定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激励政策,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二)推进非煤矿山协议出让及整合。
33.推进已设非煤矿山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同一主体非煤矿业权之间300米左右夹缝区域协议出让及整合,不断提升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八、助推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
(一)深入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经验。
34.加快《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修编和印发实施,将磴口、库布其防沙治沙模式和乌梁素海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黑岱沟矿区生态修复案例经验材料作为附件,推广和应用典型案例经验。
(二)强化重点区域治理攻坚。
35.重点围绕黄河“几字弯”、科尔沁和浑善达克两大沙地、河西走廊一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等区域实施生态修复。在完成“十四五”100平方公里治理目标任务基础上,力争“十五五”期间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现清零目标。
36.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监测、监管和政策引导,督促生产矿山全面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结合国家能源集团启动北方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综合治理5年行动计划,打造区域性示范工程。
(三)统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储备申报。
37.统筹重大项目申报,强化省部技术联动,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加强技术指导,提高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储备质量和成熟度。组织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等盟市积极申报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 修复示范工程,组织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赤峰市、兴安盟、 乌海市等盟市积极储备申报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全面助推打赢“三大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