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2.【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1996.11.15颁布实施)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3.【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发布并施行。根据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四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处理。4.【部门规章】《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1995.07.06颁布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5.【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局令第20号,1993.12.24,颁布实施)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违法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有权查处的机关,可以委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