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4年)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3.【部门规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