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2024-10-29 05:09 来源: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锡林浩特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的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服务业发展专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申报工作的通知(内商流通字〔2024〕715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项目顺利落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与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公开公示
第四条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规范运作的基本原则,在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对项目选择、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的工作专班,为推进锡林浩特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六条 管理部门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加强对项目实施主体履约能力的评估,注重实施主体的持续运营能力,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实施主体的“试点县”拟支持项目资格。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依据项目管理的重点将项目管理分为进度管理、运行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四个方面。
(一)进度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进行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实施企业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定期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实施企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实施企业,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整改取消实施资格。
(二)运行管理。为规范项目实施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时采取相关管理措施。项目主管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实施企业,对企业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实施企业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实施企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实施资格。
(三)绩效管理。为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项目管理单位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对照实施方案,测评实施企业的项目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实施项目尽快安排项目验收、发放奖补资金;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实施项目要求其加强力度,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实施项目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可取消其实施资格。
(四)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对项目实施企业的所有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主管单位应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参与商业建设行动的企业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发生欺诈消费者等的行为;保证资金的使用安全,严厉打击实施企业虚报、重复申请补助资金等行为,一旦发现,即刻追回资金并在政府网站上通报批评或撤销实施资格;严格数据上报流程,实施企业应按时按质上报生产经营数据,对不配合开展统计工作或存在虚假上报等情况的进行批评公示,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锡林浩特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办企业向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验收,由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九条 锡林浩特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罚则
第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锡市政府;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锡市政府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家、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制度中,对本制度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锡林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