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市级部门、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2024-10-17 04:30 来源:锡林浩特市司法局
各苏木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锡林浩特市市级部门、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浩特市市级部门、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和各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共锡林浩特市委员会 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锡林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的通知》和赋予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事项通知的要求,完善苏木镇(街道)与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决定建立市级部门、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锡林浩特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以加强苏木镇(街道)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规范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着力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
二、厘清职责边界
苏木镇(街道)与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建立健全市、苏木镇(街道)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市级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苏木镇(街道)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各苏木镇(街道)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一)理顺层级关系
1.苏木镇(街道)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各苏木镇(街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赋权事项,接受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同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协调配合,会同属地苏木镇(街道)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2.苏木镇(街道)与相关市级部门派驻行政执法机构
各苏木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行政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二)加强执法协作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同各苏木镇(街道)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各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苏木镇(街道),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各苏木镇(街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书面抄告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属地苏木镇(街道)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属地苏木镇(街道)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可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属地苏木镇(街道)参与的,应向属地苏木镇(街道)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通知。
3.加强指导和保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苏木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苏木镇(街道)需要业务指导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检验、检测等必需的技术保障,为苏木镇(街道)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一)做好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培训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锡林郭勒盟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实施方案》和《锡林浩特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具体工作措施》要求,组织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邀请苏木镇(街道)执法人员参与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等执法活动,全面提升苏木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二)强化案件移送协调协作。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应与苏木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苏木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应确定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苏木镇(街道)、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移送的案件应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书面移送。
苏木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苏木镇(街道)管辖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受移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
苏木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违法行为,需移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征得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做好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对于涉及赋权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负责制,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能,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苏木镇(街道)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苏木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相应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属地苏木镇(街道)处理。
(四)加强执法案件协调会商。各苏木镇(街道)与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强化行政执法协调会商,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
协调会商形式可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苏木镇(街道)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专题会议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苏木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相关会议参加对象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市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要求。
(五)抓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苏木镇(街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属地苏木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属地苏木镇(街道)应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完善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与苏木镇(街道)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可商请市司法局帮助协调处理。
四、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苏木镇(街道)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苏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苏木镇(街道)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本部门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之间常态化联合执法、应急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交等协作配合机制。苏木镇(街道)和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多种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强化执法监督。市司法局要严格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要求,将苏木镇(街道)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苏木镇(街道)、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