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定额补贴和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工作方案
2024-08-21 05:02 来源:锡林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锡林浩特市公交管理、考核、监管、补贴实施方案》(锡市交字〔2017〕19号)《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企业的运营成本收入核算,科学合理测算财政补贴,激励企业提升服务水平,保持行业长久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城区公交、定制公交、城乡公交,均适用于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1.合法性原则。依据《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等法规政策,成本规制的相关约束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
2.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及相关配套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3.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兼顾适度激励和约束效果,既要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也要为企业更换车辆、维修设备,和未来可持续健康经营提供必要的资金积累,同时促进企业不断优化管理、降本增效。
4.渐进性原则。成本规制要统筹兼顾市民出行便捷廉价、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同时,成本规制体系指标应当随着公交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升而不断完善,逐步实现科学合理规制的总体目标。
二、补贴资金的构成
在现行公交票价体系和运营规模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以公交企业近三年(即:2020年至2022年)运营的成本、收入和监审数据为依据,确定后三年(即:2023年至2025年)公交企业的公里补贴标准,并按当年运营里程、服务质量等综合因素确定政府补贴总额。
补贴工作采用成本规制补贴+服务质量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公交企业年度补贴总额=年度运营成本规制定额补贴+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奖励
三、成本规制定额补贴的测算
经营期内公交运营方式、票价、成本等构成要素与以前年度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为方便操作,将城市公交成本规制折算为运行车辆每公里的成本。
(一)公里成本规制补贴标准的核定
1.公里成本规制补贴测算的依据,是市财政局2023年委托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对锡市天安公交公司2020年至2022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数据。
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三年平均值 |
2023年预计 |
收入(万元) |
1645.7 |
2074.1 |
1835.4 |
1851.73 |
1307.8 |
营运成本(万元) |
2872.37 |
3460.38 |
3435.36 |
3256.04 |
3378.8 |
运营里程(万公里) |
610.38 |
712.60 |
554.94 |
625.97 |
622.5 |
2.考虑主要运营成本逐年上涨,以及客流、票款逐年下降等因素,预测公交总成本在未来三年以5%逐年递增,收入以5%逐年递减,为简化核算,公交年度营运总成本三年均按增长10%、收入均按下降10%计算,因此公里成本规制补贴标准确定为:〔3256.04×(1+10%)-1851.73×(1-10%)〕万元/625.97万公里=3.06元/公里。
(二)年度成本规制补贴总额的计算
年度成本规制补贴总额=公交年度营运总里程×公里成本规制补贴标准(即:3.06元/公里)。
年度成本规制补贴总额=上级新能源营运补贴+递延收益+市本级财政补贴。
(三)公交年度营运总里程的确定
公交年度营运总里程实行监审制度,每年年初提交的营运计划、当年期内调整方案、线路及车辆增减变化等均须由交通运输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执行,次年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根据调度系统共同确认。
(四)成本规制定额补贴方案的调整
1.实行定额决算方式:当年期内企业的票款、补贴等收入归企业所有,决算期内实际运营收入、人工成本、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折旧等大项收支变动在15%以内,原则上不予调整,企业自负盈亏。
2.确因特殊原因导致公交企业实际成本远高于成本规制,或实际收入远低于核定收入的,经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共同认定,与生产经营实情相符,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研究后,向市政府申请调整成本规制。
3.经营期内公交运营方式、票价、票款减免、成本构成要素,因政策性原因发生重大调整的,或突发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视影响程度调整补贴。
四、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
设立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奖励资金,做为公交企业投资合理回报,坚定企业投资信心,同时也是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维持健康经营必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奖励,激发企业强化管理、提升服务、降本增效的积极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此监督公交企业的日常运营服务。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奖励资金挂钩。
1.公交服务质量考核奖励资金与公交成本规制定额(3581.6万元)挂钩比例按0—18%执行。
2.公交服务质量考核采取100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五档。考核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15%—18%的奖励资金;考核得分85—95分为良好,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12%—15%的奖励资金;考核得分75—85分为中等,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9%—12%的奖励资金;考核得分65—75分为合格,公交企业可获得年度成本规制定额6%—9%的奖励资金;考核得分低于65分为不合格,公交企业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五、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落实
1.鉴于城市公交公司属于公益性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收入与支出严重倒挂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公交正常经营,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由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于每年2月底、3月初完成公交企业上年度运营里程、经营情况的审计核定,由交通运输局完成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共同确定补贴及奖励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足额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2.为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工作有效衔接,城市公交企业每年12月初要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下一年度运营线路、投入车辆数量等具体计划,以及相应的成本规制补贴测算方案,经市政府研究批复同意后执行。
3.上年度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实际得分情况再确定公交企业获得奖励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六、其他事项
1.城市公交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分类准确记录本方案中所要求的各项成本费用和其他数据。
2.没有细化的成本项目或具体标准,由财政、审计、交通运输部门共同予以确定。
3.本方案有效期暂定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满后再确定是否沿用。本方案同样适用于2023年度公交成本规制定额补贴和服务质量考核奖励工作。
4.本方案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